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林洋能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18年5月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新增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3,105股,故公司总股本由1,757,668,918元增加至1,757,672,023元,因此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1,757,672,023元;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1.0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57,668,918元。1.0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57,672,023元。
3.06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1,757,668,918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3.06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1,757,672,023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3.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3.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49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4.49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5.18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所示: (一)对外投资(包括股权、债权投资、委托理财等)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下的投资项目。 (二)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置换、抵押、租赁等)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进行资产处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比例的资产处置事项。 (三)对外担保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低于本章程第4.12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以内的对外担保比例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5.18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所示: (一)对外投资(包括股权、债权投资、委托理财等)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10%以上但低于30%的投资项目。 (二)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置换、抵押、租赁等)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进行资产处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10%以上但低于30%的资产处置事项。 (三)对外担保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低于本章程第4.12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以内的对外
实际承担能力;董事会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当取得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四)资产抵押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比例的资产抵押事项。 (五)关联交易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上述金额和比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的处置、担保、抵押分次进行对外投资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以上权限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担保比例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董事会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当取得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四)资产抵押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10%以上但低于30%的资产抵押事项。 (五)关联交易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的处置、担保、抵押分次进行对外投资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以上权限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权限标准的其它相关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无其他条款修订。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