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延长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市场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同意公司将本次回购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延长至2022年2月14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