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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能源关于延长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能源”或“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9日、2018年8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预案》,本次回购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披露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18-88)。

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发布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8)。2019年2月14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1,956,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回购最高价格5.56元/股。回购最低价格4.24元/股,回购均价4.58元/股,使用资金总额10,048.41万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落实上述法律法规修订事项的相关内容,积极响应国家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履行公司章程规定,进一步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 2019 年7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回购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延长至2022年2月14日,有效期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持一致。除上述延长回购预案决议有效期外,本次回购预案的其他

内容未发生变化。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市场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本次回购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延长至2022年2月14日。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7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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