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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鑫科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6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的名称: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吉鑫科技股票代码:6012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张晋榆住 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1年3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吉鑫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股份变动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一节 释义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为如下含义:

吉鑫科技/公司/上市公司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晋榆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公司股份之行为
本报告书/本报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股份转让协议》《包士金与张晋榆关于转让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信息

姓名张晋榆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201111952********
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股份增减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基于看好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及认可公司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尚无继续增持吉鑫科技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吉鑫科技股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吉鑫科技股票。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吉鑫科技股票情况2021年3月4日,张晋榆与包士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接受其所持吉鑫科技68,415,2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为7%。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68,415,2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7%。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3月4日,张晋榆与包士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转让方(甲方):包士金

受让方(乙方):张晋榆

(一)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或“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后,乙方将持有上市公司68,415,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7%。

(二)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15元(大写:肆圆壹角伍分),即为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之日前一个交易日的吉鑫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90%;股份转让款总价为人民币 283,923,080元(大写:贰亿捌仟叁佰玖拾贰万叁仟零捌拾圆整 )。乙方于2021年3月16日之前将股份转让款支付至甲方的收款账户。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派发股利、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三)过户安排

在本协议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书面确认申请,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甲方应在上交所出具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书面确认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乙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为本协议之目的,标的股份根据本条规定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为“完成过户”,标的股份被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过户完成日”)。

除非经乙方另外的书面同意,甲方应将其持有的吉鑫公司股份中不存在质押、查封、被冻结、被轮候冻结或其他权利或权益限制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各方应当按照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分别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费以及公证费用等,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过渡期安排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完成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过渡期间内,甲方应妥善履行中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过渡期间内,甲方承诺上市公司及其参股公司按照其商业惯例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双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尽快办理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事宜。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陈述、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就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双方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双方同意,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可以解除并终止。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本协议不得因其他原因而进行解除。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双方在3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该争议应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鑫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质押股份。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增持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报告书文本

三、《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也可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全文。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张晋榆)

2021年3月5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 在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区那巷路8号
股票简称吉鑫科技股票代码601218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张晋榆信息披露义 务人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 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权益变动前持股数量:0股 权益变动前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权益变动后持股数量:68,415,200股 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7% 变动比例:增加7%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张晋榆)

2021年3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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