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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鑫科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经营者利益与企业长期利益相结合,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企业业绩,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董事;

(二)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规模及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五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酬水平、所在地区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以及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另行约定除外)。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福利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可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岗位年薪制,独立董事发放税后固定津贴。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包括基本年薪、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公司奖惩和福利等。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基本年薪按照其职位、责任、能力确定;

(三)绩效薪酬根据基本年薪标准、公司绩效完成情况、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考核的结果确定。考核由复合指标构成: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规范运作、职业道德、企业文化建设等多方面。公司于每年年初根据各管理岗位的情况,制订详细的考核指标及绩效薪酬水平,并与相关管理岗位人员签订业绩承诺书。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二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标准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提出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薪酬考核程序及发放

第十四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公司根据已签订的业绩承诺,结合相关管理人员的述职,综合财务、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数据,组织并完成绩效考核评定,确定相关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金额。

第十五条 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根据年度津贴标准每季度平均发放。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职工监事不实行本制度,实行企业其他员工岗位工资制度。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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