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关于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对公司本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等文件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听取公司对相关事项的说明,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现就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安永华明具备专业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资质,近三年未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项目组成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在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的原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就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表决。(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