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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齿前进关于诉讼进展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4,030,316.57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按照本协议执行,可增加杭州前进

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执行人”)本年度收益约85万元,增加公司以后年度收益约257万元,本协议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协议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无法准确估算,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因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汽车”或“被执行人”)拖欠公司货款,公司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长江汽车达成调解协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案号为(2018)浙0110民初21105号的《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7)。

因调解书确定的第一期履行期限届满,长江汽车未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未按照《民事调解书》【2018)浙0110民初21105号】确定的义务履行,公司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经过协商,2019年8月2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9)浙0110执6764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申请执行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45号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光

2、被执行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16 号法定代表人:曹忠

3、申请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执行和解的基本情况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19年12月底前支付50万元,于2020年1月底前支付50万元,于2020年2月底前支付50万元,于2020年3月底前支付50万元,于2020年4月底前支付50万元,于2020年5月底前支付50万元,于2020年6月底前支付530,316.57元。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申请请求;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人有权按原调解书调解内容(扣除已支付部分)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2、本案待被执行人履行完第一期后,申请执行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3、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案撤销申请后,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包括对被执行人土地、厂房的查封,银行账号的冻结)不予解除,待本案全部履行完毕后,再予解除。

4、本案执行申请费45,78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本次执行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按照本协议执行,可增加公司本年度收益约85万元,增加公司以后年度收益约257万元,本协议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协议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无法准确估算,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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