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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1169)

中国·北京

2023年12月21日

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文 件 目 录

I

文 件 目 录

会 议 议 程 ................................................................................................................................................... I会 议 须 知 .................................................................................................................................................. II

议案一 关于选举成苏宁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 1

议案二 关于选举李心福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 3

议案三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 5

议案四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 13

议案五 关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对外捐赠授权方案》的议案 ...... 17

议案六 关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增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 18

议案七 关于选举谭宁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 20

议案八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投保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 22

议案九 关于《北京银行2023年度主要股东及大股东评估报告》的议案 ...... 24

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I

会 议 议 程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1日上午9:00会议地点:北京银行总行三层新闻发布厅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召 集 人:本行董事会

议 程 内 容

一、 宣布会议开始

二、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 选举监票人

四、 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成苏宁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李心福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试行)》的

议案;

5.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对外捐赠授权方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增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7.审议关于选举谭宁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8.审议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投保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9. 听取关于《北京银行2023年度主要股东及大股东评估报告》的议案。

五、 股东发言或提问

六、 对议案投票表决

七、 集中回答股东提问

八、 宣布表决结果及决议

九、 宣读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II

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一、 大会现场表决前,会议现场登记终止,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到发言登记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议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主持人的安排进行。发言及提问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三、 股东发言、提问时间为20分钟。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且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

四、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行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行使,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如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定处理: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现场表决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请股东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按照本行于2023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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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说明进行。

六、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生效。

七、 本行董事会聘请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八、 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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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选举成苏宁先生为董事的议案(2023年12月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可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名成苏宁先生为北京银行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认为成苏宁先生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同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金融工作经验,能够运用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综上,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成苏宁先生为本行董事,任期三年,其任职资格尚需取得监管机构核准。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成苏宁先生简历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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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苏宁先生简历成苏宁先生,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工商管理金融专业硕士。现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产业投资部经理、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2013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历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功能与社会事业投资部项目主管、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副总经理,城市功能产业投资部经理(原城市功能与社会事业投资部总经理)。成苏宁先生除与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外,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截至本文件披露日,成苏宁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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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选举李心福先生为董事的议案(2023年12月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可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李心福先生为北京银行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认为李心福先生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同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综上,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李心福先生为本行董事,任期三年,其任职资格尚需取得监管机构核准。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李心福先生简历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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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李心福先生简历李心福先生,正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中央财经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与资本管理部部长、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北京顺隆私募债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京能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京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2020年10月至2023年3月,历任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2011年8月至2020年10月,任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2008年11月至2011年8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财务部综合处副处长(正处级)。2000年10月至2008年11月,历任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财务处主任会计师(正科)、财务处副处长、财务部副主任、财务部主任。李心福先生除与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外,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截至本文件披露日,李心福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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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3年10月3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加强本行股权管理,规范本行股东行为,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确保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的有关规定,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以上议案,请审议。附件:《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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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注:1、以下内容,“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新增内容;

2、根据条款增删情况,对全文条款序号及交叉引用条款序号进行必要修订;

3、对《办法》中各条款中涉及“中国银保监会”字样统一调整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字样。

序号原议事规则内容现修订内容修订依据
1.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规范本行股东行为,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确保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8〕49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行公司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规范本行股东行为,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确保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本行(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制度法规依据更新
2.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下称“股份”)的全体股东,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权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下称“股份”)的全体股东,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权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文字调整
3.第七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第七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文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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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
4.第十一条 本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 本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条件,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第十六条第七项
5.第十五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第十五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第四条
6.第十六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本行资本总额或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执行。文字调整
7.新增第十八条 本行大股东应当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不得以投机套现为目的;应当维护本行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在股权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权,司法裁定、行政划拨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的除外。《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第十一条
8.第十八条 主要股东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主要股东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文字调整
9.第二十条 本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本行债务行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本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本行银行债务行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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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本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商业银行本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10.第二十一条 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中国银保监会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等特殊情形除外。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等特殊情形除外《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第十七条
11.第二十二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行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行《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文字调整
12.新增第二十八条 本行大股东为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向所持股权的最终受益人及本行披露其对本行的公司治理及投票政策,包括决《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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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使用投票权的相关程序。
13.新增第二十九条 本行大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及本行规定,就有关责任义务出具书面承诺,并积极履行承诺事项。大股东出具虚假承诺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约谈本行、大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不良记录中予以记录。《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第三十六条
14.第二十七条 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等工作。《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第十六条第九项
15.第二十八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本行董事长是处理本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本行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本行董事长是处理本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本行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职未尽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六条
16.第二十九条 本行应当做好股权信息登记、关联方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本行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信息管理系统和股权管理制度,应当做好股权信息登记、关联交易方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
17.新增第三十三条 本行应当建立大股东信息档案,记录和管理大股东的相关信息,并通过询问股东、查询公开信息等方式,至少每半年一次,核实掌握大股东的控制权情况、与本行其他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情况、所持股权质押冻结情《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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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如发生变化,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
18.第三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本行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本行《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文字调整
19.第三十三条 本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京银风发〔2017〕743号)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本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京银风发〔2017〕743号)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第三条
20.新增第四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应至少每年一次,就大股东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股东权利情况、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落实本行《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在股东大会上或通过书面文件进行通报,同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 本行对大股东进行评估时,可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其他需要评估的股东进行同步评估,相关评估报告可合并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第四十五条
21.第三十七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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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地向本行报告以下信息: (一)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二)入股本行的资金来源;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四)所持本行股份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五)所持本行股份被质押或者解押; (六)名称变更; (七)合并、分立;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九)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以下信息: (一)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二)入股本行的资金来源;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四)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四五)所持本行股份被采取涉及诉讼、仲裁、保全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执行措施; (五六)所持本行股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 (六七)名称变更; (七八)合并、分立; (八九)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或者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 (九十)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况。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当承担告知义务的情况。〔2021〕14号)第十六条
22.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及最终受益人”的含义,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的规定一致。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及人、最终受益人”的含义,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银保监发〔2021〕14号)的规定一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第一百一十四条
23.新增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行股东:《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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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本行10%以上股权的; (二)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 (三)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 (四)本行董事会认为对本行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2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执行。调整生效条件
25.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全体股东的股权管理,不包括本行作为股东对外投资的股权管理事宜。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明确制度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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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试行)》

的议案(2023年10月3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为积极响应监管要求,加强本行股权质押管理,有效防控因银行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本行结合《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时结合本行公司章程要求,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以上议案,请审议。附件:《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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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注:1.以下内容,“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新增内容;

2.根据条款增删情况,对全文条款序号及交叉引用条款序号进行必要修订;

3.对办法中各条款中涉及“中国银保监会”字样统一调整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字样。

序号原议事规则内容现修订内容修订依据
26.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质押管理,有效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权益,保证本行股权管理合法、科学和规范,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及本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质押管理,有效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权益,保证本行股权管理合法、科学和规范,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以下简称“《公司本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制度法规依据更新
27.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本行股东通报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本行股东通报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股权质押管理相关规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等日常工作。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票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本行股东所持本行股权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1.文字调整; 2.《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第十六条第六项
28.第三条 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第三条 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不予备案。 董事会审议相关股权质押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不予备案。 董事会审议相关股权质押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银保监发〔2021〕14号)第十六条第七项
29.第五条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第五条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第三条第三项
30.新增。第七条 持有本行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总量50%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其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第三十六条
31.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本行应通过季报、年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法人监管信息报送渠道等方式及时进行情况报送或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本行应通过季报、年报等渠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本行应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后十日内通过法人监管信息报送渠道,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根据以下情形对本行造成的风险影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法人监管信息报送渠道等方式及时进行情况报送或信息披露。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第五条
32.第十二条 本行应主动加强与工商管理、证券登记、司法及拍卖部门的沟通,争取相关部门对本行股权质押管理工作的支持。第十二三条 本行应主动加强与工商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登记、司法及拍卖部门的沟通,争取相关部门对本行股权质押管理工作的支持。《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第二条第一项
33.第十三条 本行要规范开展股权质押授信业务。开展授信业务过程中,接受他行第十三四条 本行要规范开展股权质押授信业务。开展授信业务过程中,接受他行股权作为质物时,应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1.文字调整; 2.《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

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股权作为质物时,应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事前完善合同条款,规范出质人行为。要明确要求依法办理出质登记,确保质权合法有效。本行不得接受以下银行股权作为质物: …… (二)本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其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银行股权; …… (七)涉及重复质押或银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审慎行为的银行股权。事前完善合同条款,规范出质人行为。要明确要求依法办理出质登记,确保质权合法有效。本行不得接受以下银行股权作为质物: …… (二)本行《公司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其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银行股权; …… (七)涉及重复质押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审慎行为的银行股权。第二条第三项
34.第十五条 股权质押期间,红利发放和领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五六条 股权质押期间,红利发放和领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文字调整
35.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十六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执行。调整生效条件
36.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八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全体股东的股权管理,不包括本行作为股东对外投资的股权管理事宜。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文字调整

议案五 关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对外捐赠授权方案》的议案

(2023年12月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捐赠授权管理,本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制度要求,拟制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对外捐赠授权方案》,授权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年度对外捐赠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且单笔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行长审批;

(2)年度对外捐赠总额度超过2000万元或单笔超过5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

(3)每年对外捐赠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与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集团口径)的千分之二之和,超过上述限额或单笔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股东大会审批;

(4)为确保紧急对外捐赠的时效性,对紧急突发重大事件的援助如超过上述限额,可由董事会审批,但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以上议案,请审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1日

议案六 关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增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3年12月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现将本行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北银金租”)的关联交易事项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银金租自成立以来,一直保持了资产规模平稳增长、盈利水平稳步提升的良好发展态势。由于北银金租近几年租赁资产规模稳健增长,资本充足率已处于偏紧状态,进而导致业务规模增长受限,影响优质资产及时高效投放,限制了北银金租的可持续增长和高质量发展。因此,北银金租的资本补充工作迫在眉睫。

基于上述原因,为帮助北银金租提升风险抵御能力,突破业务发展瓶颈,实现可持续发展,本行拟向北银金租增资20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

2014年1月,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北银金租。目前,北银金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亿元,北京银行持股比例为82.26%。

成立九年来,北银金租积极拓展业务,累计投放超1,720亿元,累计营收超过200亿元,累计净利润超29亿元,经营业绩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三、本次增资事项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2023年4月6日本行董事会已审议同意给予北银金租授信额度144亿元,叠加此次对北银金租增资20亿元,北银金租与本行关联交易额度累计达到164亿元。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于12个月内对同一关联方交易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属于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北京银行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3070.96亿元,其5%为153.55亿元,北银金租与北京银行

年度交易额已超过该数额,因此,本次增资事项属于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次北银金租增资事项,已经本行2023年11月29日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本行与北银金租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本次增资每股认购价格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届时本行根据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计算增加注册资本的金额和补充资本公积的具体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增加注册资本金额=20亿元/每股评估价格,补充资本公积金额=20亿元-增加注册资本金额)。

六、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向北银金租增资,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审批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以上议案,请审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1日

议案七 关于选举谭宁先生为监事的议案(2023年8月29日监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监事候选人可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行股东,持股比例为3.02%,具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资格,现其提名谭宁先生为本行监事候选人。

经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初步审核、监事会审议,认为谭宁先生具有扎实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熟悉银行运作流程,了解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职责,符合北京银行监事任职资格标准。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谭宁先生为本行监事,任期三年。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 件:谭宁先生简历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1日

附 件:

谭宁先生简历谭宁先生,南开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首批中国精算师。专注于寿险行业近30年,在寿险战略管理、产品精算、资产负债管理、运营管理及渠道管理方面有丰富的经验。谭宁先生于2018年加入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谭宁先生曾受聘于多家险企高管,历任平安人寿天津分公司总经理、江苏分公司总经理;阳光人寿副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业务总监;英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英大泰和人寿总经理等职务。

谭宁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截至本文件披露日,谭宁先生未持有北京银行股份。

议案八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投保情况的报告》

的议案

(2023年8月29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根据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本行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投保董监高责任险,保险期限一年,可逐年续保,每年保费50万元左右”。因本行成立了集采中心,本次通过集采以公开方式,经过方案、报价等多维度比选,最终确定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自2023年7月1日起为本行统保项目的保险经纪人(有效期3年),并依据中标方案选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该险种。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 投保对象(被保险人)

董事(执行、非执行或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管理职能的被授权人。

二、 主要承保范围

1、投保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职不当行为而产生的个人赔偿责任;

2、投保公司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其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有关赔偿损失;

3、投保公司因不当行为违反证券法规的有关赔偿责任;

4、投保公司因不当行为而遭受雇佣行为索赔所引致的损失。

三、 主要承保的损失

抗辩费用(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用等抗辩支出)和赔偿损失 (包括:

和解的费用、法院判决的赔偿)。

四、 赔偿金额和预估保费

根据本行行业类型、市值以及可能遭受的风险大小等因素,投保赔偿额度(保险期内单次或累计最高赔付额)为15000万元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本行需支付保费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小写440,000.00元)。

五、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一年,以后需逐年续保。

六、 本次投保执行以及未来续保安排

为提高决策效率,本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本行管理层办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行内相关制度,在该笔保险到期后,本行将严格按照集采中心相关流程确定未来承保公司;确认其他相关责任人员;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责任限额、保费金额及其他保险条款;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理赔等相关的其他事项;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等)。

以上议案,请审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1日

议案九 关于《北京银行2023年度主要股东及大股东评估报告》的议案

(2023年12月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股权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以下简称《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等相关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至少每年一次,就大股东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股东权利情况、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在股东(大)会上或通过书面文件进行通报,同时抄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北京银行董事会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监管要求,开展了2023年评估工作。

一、评估工作实施情况

(一)加强与股东沟通,传达监管文件要求

为确保监管文件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至相关股东,本行持续加强与主要股东的沟通交流,在重要股东走访“全覆盖”基础上提升走访频次,并通过邮件、电话、拜访等多种方式加强沟通,向主要股东及时传达《通知》《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等监管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的要求。

(二)充分落实监管穿透原则,完善信息核查机制

2023年,根据《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股权管理办法》以及配套文件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本行及时启动对大股东及主要股东的穿透工作,加强主要股东穿透核查;明确主要股东范围,借助外部数据对主要股东关联方穿透管理。加强股东信息核查,绘制股权关系图谱,依托知识图谱平台开发股东关联方穿透功能,借助外部数据及系统自动化水平提升股东股权管理能力;掌握相关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信息,向主要股东发送《北京银行关于股东书面告知及重点关注事项的提示》,要求股东书面及时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变动情况。

(三)强化股东利益冲突识别,构建审查管理机制

强化主要股东穿透性核查。本行通过排查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对主要股东的最终权利主体进行穿透核查,确保核查到最终权利人,避免主要股东间接权利人与本行产生相应利益关系;加强与主要股东关联交易管理。本行与主要股东之间关联交易,按照所涉及的额度,严格履行本行内部的关联交易审核及决议程序,并及时将关联交易事项对外披露,确保关联交易事项的合法合规;重点关注与主要股东间的竞争关系。本行的主要股东中涉及银行业务的为ING BANK N.V.,因为该银行所涉及的业务主要在境外,与本行业务在地域范围、行业范围内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四)强化股权质押管理,限制质押率超标股东的权利

定期监测股东质押情况,按季度向监管报送股权质押及管理情况的报告,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共3次。利用每一次股东拜访的机会,加强对监管文件的宣传,要求股东稳健发展,降低质押比例。对于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股权50%的股东,限制了其在2022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五)开展监管系统数据填报,高质量完成股东信息报送

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监管信息化水平,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监管信息系统。系统上线以来,本行始终高度重视,持续学习监管文件精神,严格按照要求填报本行的股东股权基本信息并定期更新。

(六)完善股东股权管理系统,持续完善股权监测体系

本行根据自身情况及监管要求,不断完善股权管理系统,通过引入外部数据,实现对股东股权的穿透,强化股东股权管理能力;建立每月股权分析、每半月监测股东名册的机制,并通过系统分析比对,重点监测持股1%以上股东及派出董监事股东的股权变化情况,以及持股2%以上股东及派出董监事的股东股权质押情况等,动态了解股东股权变化情况,确保本行股权结构稳定。

二、股东评估分析

(一)主要股东评估分析

1.股东资质方面

截至2023年11月30日,本行共有主要股东5户:

(1)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3户

ING BANK N.V.,持股13.03%;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8.63%;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8.59%。

(2)持有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2户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派驻刘希普先生担任董事;

泰富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派驻周一晨先生担任监事。

2.出具书面承诺事项情况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泰富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家主要股东均按照《股权管

理办法》《通知》的相关要求及提供的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承诺模板,已向本行书面出具承诺书并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ING BANK N.V. 基于具体持股情况及对其作为本行股东和战略投资者定位的理解,在主要股东承诺模板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修改并出具了股东承诺书(在尽责类承诺中关于资本补充条款添加了一些限定条件)。

3.股权质押方面

截至2023年11月30日,5家主要股东均无质押本行股份的情况。

4.资本补充方面

根据《股权管理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当通过商业银行每年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本行根据主要股东相关材料,逐一对其进行分析。

ING BANK N.V.,是一家全球性金融机构,为荷兰国际集团(ING GROUP)全资子公司,是荷兰国际集团重要的业务单元,其最大的两条业务线分别是零售银行业务和批发银行业务。根据2020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ING BANK N.V.区域排名第12名,全球排名第34名。截至2023年9月末,ING BANK N.V.总资产合并1,021,627百万欧元,净资产合并52,533百万欧元,营业收入合并17,167百万欧元,净利润合并5,728百万欧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5.2%,一级资本充足率17.5%,总资本充足率20.4%;费用收入比为49.45%(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整体经营状况良好,自身资本抗风险能力强。同时,2017年,ING BANK N.V.参与本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出资1,892,920,356.38元,支持本行的资本补充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大潮中应运而生,前身是成立于1992年、隶属于当时市国资局的事业单位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2001年4月,与原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制重组,成为专门从事资本运营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要职能是管理和运

营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在流动中实现保值增值,注册资本金100亿元。截至2023年9月末,国资公司总资产合并1,929.67亿元,总负债合并1,250.92亿元,净资产合并678.76亿元;前三季度实现总收入合并103.73亿元,营业收入合并103.73亿元,利润总额合并28.84亿元,净利润合并24.88亿元,资产负债率合并64.83%。(以上数据未经审计)。近年来,国资公司资产规模稳步增长,资产质量良好。2017年,国资公司参与本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出资1,514,336,279.40元,支持本行的资本补充工作。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由原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和原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合并重组成立。京能集团由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出资设立,公司出资人职责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注册资本220.82亿元。京能集团是北京市重要的能源企业,主业突出,形成了以电力、热力、煤炭业务为主的产业链条。截至2023年9月末,京能集团总资产合并4,398.89亿元,净资产合并1,574.70亿元,营业收入合并641.39亿元,净利润合并41.59亿元,规模盈利稳健增长(以上数据未经审计)。2017年,京能集团参与本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出资6,341,283,178.90元,支持本行的资本补充工作。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2009年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2017年12月完成公司制改制,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2,115亿元。三峡集团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水电开发运营企业和国内最大的清洁能源集团,拥有全球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三峡工程以及市值最高的水电上市公司长江电力,运营中的大型水电站主要为三峡电站、葛洲坝电站、向家坝电站、溪洛渡电站、白鹤滩电站、乌东德电站等。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合并13,292.57亿元,净资产合并3,975.75亿元,营业收入合并1,104.28亿元,净利润合并369.39亿元,净现金流充沛,具有很强的盈利和资本补充能

力。2017年,三峡集团参与本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出资2,839,380,527.44元,支持本行的资本补充工作。

泰富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1日。法定代表人周一晨,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地产项目开发、销售医疗器械等,注册资本13,950万元。截至2023年10月末,总资产合并20.97亿元,净资产合并19.62亿元,营业收入合并0.85亿元,净利润合并0.65亿元。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一定的资本补充能力。

5.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况

2023年,本行5家主要股东均积极落实本行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职尽责,合法、有效参与本行公司治理。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符合监管规定,能够向本行提供财务信息、股权结构、控股股东等信息。不存在干预本行的日常经营事务、向本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的情形。积极配合本行开展关联交易动态管理,确保与本行之间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

6.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023年,本行结合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文件,并经与主要股东核实,本行5家主要股东均依法遵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未发现违反我国现行有关商业银行股东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形。

(二)大股东评估分析

1.股东资质方面

截至2023年11月30日,本行共有大股东2户:

(1)持有本行10%以上股权的股东

ING BANK N.V.,持股13.03%,提名魏德勇和柯文纳先生担任本行董事。

(2)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股东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8.63%,提名霍学文、杨书剑和钱华杰先生担任本行董事。

2.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3月22日,本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授信申请,同意授予北京市国资公司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240亿元,具体业务品种由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核定,额度有效期1年。截至2023年9月末,北京市国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北京银行全口径授信余额72.74亿元。

2023年9月7日,审议通过ING BANK N.V.的授信方案,同意授予ING BANKN.V.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5亿美元(风险敞口),包含等值10亿元人民币承诺性同业融资授信额度。业务品种包括拆放同业、债券借贷、债券投资、外汇即期、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买、外汇期权-卖、债券期权-买、债券期权-卖、利率掉期、信用衍生交易、存放同业-资金部、同业存单、出口信用证贴现、福费廷。额度有效期2年。截至2023年8月31日,ING BANK N.V.在本行全口径授信总额5亿美元,全部为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用信余额8.03亿元人民币,均为债券投资。

2023年,与2家大股东开展的两项关联交易严格遵循一般商业原则,定价合理、公平,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3.行使股东权利情况

2023年,2家大股东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积极行使其大股东权利,充分了解银行业的行业属性、风险特征、审慎经营规则,积极强化资本约束,确保投资行为与其资本规模、持续出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大股东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积极维护本行独立运作,审慎行使对本行董事的提名权,确保提名人选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此外,大股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

不当干预本行经营,违规谋取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损害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情况。

4.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

2023年,2家大股东能够认真学习和执行监管的相关规定、政策,践行诚信原则,善意行使大股东权利,没有利用大股东地位损害本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根据监管相关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承诺。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持续规范股东行为,有效推进股权管理工作

一是推动股东质押行为规范化,要求股东在质押股权时,事前告知董事会或向董事会备案;对于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股权50%的股东,继续对其表决权进行限制;针对大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本行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二是强化股东质押信息查询,监测拥有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持股2%以上的股东股权质押信息,做好股东质押材料搜集工作,按季度撰写股权质押及管理的报告。

(二)强化关联交易管控,增强关联交易管理质效

一是强化关联方名单管理。合理界定关联方范围,加强股东资质的穿透式审查,层层穿透认定关联方。二是加强关联交易动态管理,要求大股东配合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动态管理,并定期向本行提供与其开展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

(三)多措并举增强资本补充能力,保持资本水平持续达标

一是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盈利水平,增强内部资本积累能力。二是积极寻求外源资本补充,持续推介本行投资价值,在共赢的基础上谋求主要股东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资本,夯实本行发展基础,确保资本充足率持续达标。三是引导股东强化资本约束,保持杠杆水平适度,力求投资布局科学合理,积极维护本行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股权系统建设,持续强化信息报送工作

根据监管对股权管理的相关要求,持续推动股权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股权管理系统功能,密切监测主要股东及持股1%以上股东持有股份变动、股权冻结质押、股权转让等情况,及时收集数据并通过商业银行股权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报送,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和完整。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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