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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1169)

中国·北京

2021年9月16日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文 件 目 录

文 件 目 录

会 议 议 程 ............................................................................................................................... I会 议 须 知 .............................................................................................................................. II

议案一 关于选举刘希普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 1

议案二 关于制定《北京银行监事会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议案 ...... 3

议案三 北京银行2020年度董监高履职评价结果的报告 ...... 11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I

会 议 议 程会议时间:2021年9月16日上午9:00会议地点:北京银行桃峪口研发基地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召 集 人:本行董事会议 程 内 容

一、 宣布会议开始

二、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 选举监票人

四、 审议议案

1、 审议关于选举刘希普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制定《北京银行监事会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议案;

3、 听取北京银行2020年度董监高履职评价结果的报告。

五、 股东发言或提问

六、 对议案投票表决

七、 集中回答股东提问

八、 宣布表决结果及决议

九、 宣读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II

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一、 大会现场表决前,会议现场登记终止,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到发言登记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议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主持人的安排进行。发言及提问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三、 股东发言、提问时间为20分钟。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且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

四、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行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行使,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如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定处理: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现场表决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请股东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按照本行于2021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III

知》的说明进行。

六、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过半数通过生效。

七、 本行董事会聘请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八、 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

议案一 关于选举刘希普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2021年8月26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何红心先生因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北京银行董事职务。本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董事提名选举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可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与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刘希普先生为北京银行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初步审核,认为刘希普先生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同时具有深厚的管理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了解北京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符合北京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标准。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刘希普先生为本行董事,任期三年,其任职资格尚需取得监管机构核准。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6日

附件:刘希普先生简历

刘希普先生,同济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博士。2021年4月至今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金融管理中心副主任。2021年2月至2021年3月,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金融管理中心融资管理部处长。2015年6月至2021年2月,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资金处处长。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资本市场处处长。2011年8月至2015年5月,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资本市场处副处长。2004年7月至2011年8月,历任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见习,资本运营部证券融资助理、业务经理、业务高级经理。

议案二 关于制定《北京银行监事会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议案

(2021年8月26日监事会审议通过)各位股东:

为推动全行公司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规范监事会监督履职行为,监事会办公室起草了《北京银行监事会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从监督方式、监督职责、约束机制等方面对监事会监督履职工作进行了明确和完善。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北京银行监事会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6日

附件: 北京银行监事会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银行监事会监督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全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内部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以保护本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三条 监事会根据本办法开展监督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独立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应加强与纪检、巡察、审计部门的协作、沟通和交流,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章 监督方式

第五条 监事会将重点监督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

第六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部门,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监事会授权监事办发出的《工作建议函》、《工作提示函》、《监督意见函》等书面文件。

第七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座谈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监事会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拥有浏览或使用本行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的高等级权限。在开展现场检查或调研等工作时,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参加,配合完成相应工作。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九条 本行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变动事项以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作为监事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相关会议、活动的筹备,具体实施监督,组织开展调研及其他监事会日常事务等。

监事会办公室应主动掌握有关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章 监督职责第一节 履职监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五)回复监事会的函询、书面工作建议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完成经营目标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

(四)回复监事会的函询、书面工作建议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会将不断建立健全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不断完善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监事会应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向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节 财务监督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

(一)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批准设立附属机构、收购兼并、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三)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济资本分配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方案、回购股票方案等;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本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审议本行定期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监督聘用、解聘、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合规性,聘用条款和酬金的公允性,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 内控监督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监督本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内控监督应遵循全覆盖、制衡性、审慎性和相匹配四项原则。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内部控制监督重点包括:

(一)内部控制治理机制、制度体系、内控文化的建立、运行和完善情

况,以及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估的情况;

(二)在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对风险的识别、计量,以及对风险控制点的确认、监测等相关情况;

(三)内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对各类风险、内控案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四)经营和风险状况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情况;

(五)审计部门、内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运行情况;

(六)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施、运行情况;

(七)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务,尤其是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关键风险环节和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等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本行内控合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对内部控制的有关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审阅本行内部控制检查报告和自我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检查和自我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

第四节 风险管理监督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监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风险管理监督重点包括: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控机制;

(二)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

(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情况;

(五)经济资本分配机制;

(六)并表管理战略、制度、程序、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七)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当期行业监管机构关注和本行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重点监督,调查评估风险管理情况,提出风险管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定期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就本行的风险水平、风险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情况进行沟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监督本行遵守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风险监管指标的情况。当本行风险监管指标未能达到监管要求,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未能及时釆取措施进行修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 约束机制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依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纠正。必要时,可以向行业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银行监事会。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原《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财务监督细则(试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内控监督细则(试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风险管理监督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议案三 北京银行2020年度董监高履职评价结果的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监管规定,现将2020年度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本行董事会及董事2020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

2020年,董事会持续推进战略转型,不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推动资本内生性发展和精细化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建设,有效发挥科学决策作用,切实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在授权程序、表决程序、信息披露等各方面均做到了依法合规。

董事会成员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诚实守信、依法履职,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针对审议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为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做出了贡献。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如下:张东宁、杨书剑、魏德勇、朱保成、张光华、赵丽芬、刘红宇、胡坚、杨运杰、王瑞华10位董事为称职,何红心董事为基本称职。

二、对本行监事会及监事2020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

2020年,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紧密围绕监管要求及全行重点工作,不断强化对战略、财务、内控、风险、履职等重点领域的监督,优化会议运行机制,开展专题业务调研,有效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积极维护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监事会成员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廉洁自律,积极发挥各自专业特长,提出高质量意见建议,助推本行稳健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三、对本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0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

2020年,高级管理层认真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各项决议,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经营管理情况,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指导和监督,

坚持稳健经营理念,严守风险底线,推动全行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高级管理层成员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依法履职、勤勉敬业、团结协作,做好疫情防控,抓好经营管理,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以上议案,特此汇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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