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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矿业:关于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5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子公司在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公司成立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会秘书、法律合规部及审计部分管副总裁。

第三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财务管理部具体负责对财务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对于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督促财务公司按时提供相关文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其控股股东及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第五条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责任单位及部门应积极落实各项风险防范管控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各责任部门应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掌握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动态等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及预警,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四)公司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财务公司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六条关联方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风险状况,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第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四章应急措施和程序

第八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第23条或第24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或第20条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四)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

(五)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六)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八)公司发现财务公司存在严重资金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被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十)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二)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订风险处置方案,明确有关责任人,组织实施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

(四)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业务风险的措施。

第五章后续事项

第十条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事项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其强化内部控制,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提高抗风险能力,并重新对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应组织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化解措施等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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