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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关于追加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系列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2019-010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36003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兴业优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系列

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交易内容:

2019年4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追加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系列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对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下简称“阳光系列”)追加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40亿元,其中:主体授信额度30亿元,非保本理财项下投资额度10亿元,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二)回避表决事宜: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林腾蛟先生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影响: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对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股东将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追加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系列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追加给予阳光系列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40亿元,其中:主体授信额度30亿元,非保本理财项下投资额度10亿元,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变更后,公司拟给予阳光系列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412亿元,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止。具体为:(1)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220亿元,用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各类短、中、长期业务品种;(2)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192亿元,交易类别包括结构性存款及对公理财、资金业务、信贷资产转让、代理销售、债券承销、信托服务等业务。

本次申请追加后,公司与阳光系列关联交易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由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法定代表人吴洁,注册地福州,注册资本人民币71.6亿元,股东结构为:吴洁45.46%、林雪莺10.66%、阳光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3.88%。根据吴洁与阳光城控股实际控制人林腾蛟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安排,林腾蛟与吴洁系一致行动人,吴洁合计享有阳光集团89.34%的表决权,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8年9月末,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总资产人民币3,088.44亿元,所有者权益人民币468.73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4.82%,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488.86亿元,净利润人民币16.73亿元,经营性净现金流入人民币102.26亿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是阳光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阳光控股有限公司现持有公司总股份数的2.39%,经该公司推荐、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选举以及原中国银监会核准,该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及林腾蛟先生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等阳光系列企业属于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审批给予阳光系列授信类关联交易

额度人民币180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192亿元,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止。根据公司与阳光系列进一步业务合作需要,公司拟追加给予阳光系列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40亿元,其中:主体授信额度30亿元,非保本理财项下投资额度10亿元,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本次变更后,拟给予阳光系列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412亿元,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止。具体为:(1)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220亿元,用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各类短、中、长期业务品种;(2)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192亿元,交易类别包括结构性存款及对公理财、资金业

务、信贷资产转让、代理销售、债券承销、信托服务等业务。

(二)定价政策

公司与阳光系列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如授信类关联交易,相关授信条件没有优于其他受信主体同类授信的条件,关联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与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相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考虑到公司与阳光系列在多个业务领域的合作持续推进,相关业务需求不断增加,公司与阳光系列关联方开展的相关业务有利于各方的进一步合作。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原则及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Paul M. Theil先生、朱青先生、刘世平先生、苏锡嘉先生、林华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程序性。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尚待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公允性。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且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

2、董事会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

4、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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