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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9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及《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的后续进展。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直接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创置”)为本案再审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本案件涉及具体金额为250,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1号221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唐云龙被申请人一:济南银丰鸿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置业”)住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盛福花园29号楼502室法定代表人:刘增强被申请人二:银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地产”)住所: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六号银丰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斌

(三)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四)案件进展:最高院已受理再审申请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2015年11月,新城创置与银丰置业签订了《关于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地块为济南市规划局济规直(一)管函[2014]163号文件所确定的A组团A-1、A-2、A-3、A-4、A-5地块。2018年5月,新城创置以银丰置业未按《合作开发协议》之约定构成违约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丰置业继续履行。具体请见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披露的编号为2018-042号《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年11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解除银丰置业与新城创置签订的《关于济南历下区刘智远存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一》;驳回新城创置的诉讼请求。具体请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披露的编号为2018-106号《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新城创置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披露的编号为2019-032号《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9年11月,新城创置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

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请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披露的编号为2019-090号《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2020年3月,新城创置因不服二审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0年8月17日,新城创置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书面受理通知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431号)。

三、再审申请请求

1. 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83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

2. 依法改判:

(1)被申请人银丰置业按照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涉案A1、A3、A4地块的合作开发义务;

(2)被申请人银丰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000元;

(3)被申请人银丰置业公司支付因其违约致使A2、A5地块合作开发履行不能而造成申请人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200,000万元;

(4)被申请人银丰地产对上述第(1)、(2)、(3)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4.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公司综合判断,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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