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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0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3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0-016债券代码:155269 债券简称:19新城02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19日

? 债券付息日:2020年3月20日

由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发行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3月20日开始支付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3、债券简称及代码:19新城02、155269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10亿元。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计息期的票面利率为5.9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

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9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19日;如第2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9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

7、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20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第2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20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8、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2023年3月20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第2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2021年3月20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9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付息相关事宜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90%

3、付息金额:每1手“19新城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00元(含税)。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3月19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付息日:2020年3月20日

四、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为截至2020年3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9新城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3、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2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联系人:杨超联系电话:021-32522907邮政编码:200062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联系人:刘昊联系电话:010-86451363邮政编码:10010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联系电话:021-68870114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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