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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富联独立董事意见关于调整及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1

独立董事意见关于调整及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作为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人在认真审阅并全面了解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及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二、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调整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四、本次拟被授予股票期权与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与《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4月30日。

六、公司与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89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25,947,021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人民币12.0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893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49,183,352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6.03元/股。(本页无正文,下接《关于调整及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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