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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富联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5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人在认真审阅并全面了解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仅调整激励对象人数、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数量、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预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等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在制定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且具有一定的激励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四、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将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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