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唐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唐敏: ????经查,你作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吴兴大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负责人期间,由他人实际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对营业部疏于管理,未勤勉尽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 ???????浙江证监局 ???????2022年8月26日
关于对唐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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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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