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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

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财务”)开展的存贷款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财务管理部部长及各分、子公司财务总监等。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对京能财务业务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在京能财务的存贷款风险。

第三条 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贷款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京能财务存贷款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和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领导小组应督促京能财务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京能财务经营情况,定期测试京能财务资金流动性,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建立存贷款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汇报。

定期取得并审阅京能财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定期财务报告,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将资金存放在京能财务前,应查验京能财务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业务资质;关注京能财务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评估京能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与京能财务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管规则,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六条 京能财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京能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京能财务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京能财务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京能财务的股东对京能财务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五)京能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京能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七)京能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八)京能财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九)发生可能影响京能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十)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存贷款风险发生后,应立即上报领导小组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应立即督促京能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八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京能财务应及时告知,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督促京能财务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求京能财务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置第九条 突发性存贷款风险平息后,公司要加强对京能财务的监督,要求京能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京能财务存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款比例。

第十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总结京能财务突发性存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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