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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4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涉诉企业:原告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全资子公司北京昊华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商贸”); 被告一为北京欣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丰投资”),被告二为欣丰投资法人代表郝福生;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昊华能源全资子公司鑫达商贸为原告。

? 涉案的内容:鑫达商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欣丰投资和其法人代表郝福生,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全部煤炭买卖合同,退还购煤预付款、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相关费用。

? 涉案的金额:暂计至2021年3月1日,共计40,966,140.1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目前尚无法判定此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昊华能源收到全资子公司鑫达商贸《关于煤炭买卖合同新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的报告》,现将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卷号(2021)京0109民初1770号
诉讼当事人原告鑫达商贸
被告一欣丰投资
被告二欣丰投资法人代表郝福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因欣丰投资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煤,不能按时履行发煤义务,上述行为已导致鑫达商贸与欣丰投资之间的煤炭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鑫达商贸的合法权益。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诉讼请求(1)鑫达商贸请求判令解除与欣丰投资之间签订的全部煤炭买卖合同; (2)鑫达商贸请求判令欣丰投资向鑫达商贸退还鑫达商贸已经支付的购煤预付款37,666,147.91元; (3)鑫达商贸请求判令欣丰投资向鑫达商贸赔偿损失,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鑫达商贸支付购煤预付款的延期退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鑫达商贸支付代保管的存货煤对应的款项的利息; (4)鑫达商贸请求判令欣丰投资法人代表郝福生对欣丰投资于第二项、第三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鑫达商贸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40,360元; 暂计至2021年3月1日,以上诉讼请求共计40,966,140.17元。

目前案件的证据材料已经准备完毕,并聘请了专业律师事务所负责本诉讼案。鑫达商贸将积极寻找被告财产线索,全面做好各项应诉工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定最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3日

报备文件:

1、北京昊华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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