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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办法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而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强化昊华能源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以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本标准代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本标准由昊华能源董事会提出并由证券产权部归口管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昊华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及年报工作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昊华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2018〕29号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2019〕10号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昊华能源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4 职责

4.1 审计委员会

4.1.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意见建议。

4.1.2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4.1.3 审核与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及其披露。

4.1.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4.1.5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2 法务内控部

4.2.1 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承办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执行有关决议。

4.2.1 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议案及资料:

4.2.1.1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4.2.1.2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2.1.3 负责制定并上报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方案或议案;

4.2.1.4 负责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控制执行、缺陷、整改情况;

4.2.2 协助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工作。

4.3 财务管理部

4.3.1 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议案及资料:

4.3.1.1 公司预算、决算等相关财务报告;

4.3.1.2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

4.3.1.3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相关报告;

4.3.1.4 公司对外担保、计提减值准备、重大资产处置、会计差错、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变更等与财务会计相关的重大事项。

4.3.2 协助审计机构开展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4.4 证券产权部

4.4.1 负责协调组织审计委员会相关会议。

4.4.2 协助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日常沟通联络工作。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

5.1.1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 1/2 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5.1.2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担任召集人。

5.1.3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5.1.4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参加相关培训,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5.2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5.2.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意见建议:

5.2.1.1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5.2.1.2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5.2.1.3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5.2.1.4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2.1.5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5.2.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5.2.3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5.2.3.1 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5.2.3.2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5.2.3.3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结果,督促重大问题整改;

5.2.3.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审计功能是否有效;

5.2.3.5 审阅公司内部重要事项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5.2.3.6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5.2.3.7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5.2.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2.4.1 监督及评估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及报告,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前先行审阅,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5.2.4.2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5.2.4.3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5.2.4.4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5.2.5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2.5.1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5.2.5.2 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2.5.3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5.2.5.4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5.2.6 对公司重大对外担保、计提减值准备、重大资产处置、会计差错、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变更等与财务会计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5.2.7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5.2.8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在董事会会费中列支。

5.2.9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5.3 议事规则

5.3.1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根据需要可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5.3.2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由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5.3.3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决议上予以注明。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保存。

5.3.4 审计委员会中若有委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则该委员应予以回避。若所讨论事项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则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5.3.5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5.3.6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5.3.7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事流程:

5.3.7.1 在考虑下一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事先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则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则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3.7.2 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出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5.3.8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全体人员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则》,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5.3.9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5.4 年报工作规程

5.4.1 公司财务总监、法务内控部、财务管理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5.4.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财务管理部、法务内控部等相关部门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并在当年年末前制定年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5.4.3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审计委员会应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5.4.4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5.4.5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5.4.6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5.4.7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5.4.8 公司法务内控部就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法律等事项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为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提供充分的依据。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对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评价的审查及监督职责,做好内部控制审计的协调工作。

5.4.9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具体沟通。

6 检查与考核

6.1 归口管理部门按本标准条款,组织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6.2 考核依据:执行公司相关考核管理规定。

6.3 考核时间:每年年末。

6.4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6.5 本实施办法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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