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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11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出具天翔环境恢复上市保荐书,在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等处列示了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数据,第二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消除情况的说明”提到,天翔环境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经查,天翔环境2020年末净资产等财务数据存在错报。此外,你公司提供的工作底稿中,收录的与天翔环境部分债权人访谈底稿未记录时间,部分未见对方签字确认,收录报送了要素不全的工作底稿,经指出后才陆续补充完整。你公司保荐核查未发现上市公司相关问题,发表的意见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吸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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