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本行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本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满足证券监管规定及本细则所规定的条件和审批要求的情况下,本行的信息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监事和监事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
(七)其他根据适用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监管规定或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及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行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依据本细则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条 相关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六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申请暂缓披露。
第七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申请豁免披露。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细则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本行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或本行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可以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方向本行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本行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可以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本行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本行进行交易,可以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审批
第十一条 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现相关信息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表》(附件1-1)。各信息报送主体应根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需),并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报告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上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及本细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依据是否充分、期限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征求内地、香港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经审核认为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要求的,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事后应尽快报董事会其他成员知晓。
对于需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在履行上述行内审批程序后,依据证券监管规定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五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本行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妥善保存上述各个流程涉及的报送材料和往来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进行登记,董事会办公室支持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并妥善保管相关申请及审批文件。
第十八条 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信息报送主体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事项进展。若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已作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事项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适用情形,相关信息报送主体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本行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发布公告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对于本条第(二)项情形下,除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披露此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由、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罚则第十九条 因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致使本行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本行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本行将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适用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1:《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表》
附件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表
申请单位 | 申请日期 | ||
基本情况 | |||
申请单位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董事长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