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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1年3月

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1年3月19日(星期五)9:3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B1层多功能厅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召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基本程序: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会议出席情况,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审议议案

四、现场投票

五、休会,汇总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告为准)

目 录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 1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

注释:本会议资料所载金额若无特别说明,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议案一: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各位股东:

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5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批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于2020年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5号)核准。据此,公司于2020年12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0,309,559股,并于2020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7,646,385,238股变更为7,756,694,797股。按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计算,公司注册资本因此增加人民币110,309,559元,即由人民币7,646,385,238元变更为人民币7,756,694,797元。根据工商登记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确认上述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

1、同意并确认公司总股本由7,646,385,238股变更为7,756,694,797股;同意并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人民币110,309,559元,即由人民币7,646,385,238元变更为人民币7,756,694,797元;

2、同意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工商登记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要求办理与变更公司股本及注册资本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备案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9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予以修订。

一是经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2020年12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0,309,559股,并于2020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7,646,385,238股变更为7,756,694,797股。按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计算,公司注册资本因此增加人民币110,309,559元,即由人民币7,646,385,238元变更为人民币7,756,694,797元。根据工商登记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应当根据上述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公司章程》备案手续。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股东大会通知程序条款予以调整,在有关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条款增加首席信息官,以及就《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保持一致性的调整。

据此,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

1、同意本次对《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同意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或工商登记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的格式或文字表述作非实质性调整(如需),并办理相关的审批、备案

及信息披露等事项。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附件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9日

附件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第一条为维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制订本章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修订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执行委员会委员以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执行委员会委员以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条修订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646,385,238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646,385,238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6,385,361,476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1,261,023,762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756,694,797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756,694,797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6,495,671,035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1,261,023,762股。根据2020年12月公司A股非公开发行结果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46,385,238元。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756,694,797元。根据2020年12月公司A股非公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开发行结果修订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5)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修订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四十五(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20)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修订
第七十八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20)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第七十八条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书面回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款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修订;第二款因与其他条款含义重复而删除
第八十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根据本章程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向股东进行通知和公第八十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根据本章程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向股东进行通知和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告。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45)日至五十(50)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45)日前,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递: (一)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注册地址,以专人送达或以邮递方式寄至该每一位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二)在遵从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情况下,于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发布; (三)按其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发出。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应当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递: (一)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注册地址,以专人送达或以邮递方式寄至该每一位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二)在遵从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情况下,于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发布; (三)按其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发出。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修订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在计算上述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公司在计算上述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书面通知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书面回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修订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如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相应合规管理职责; (五)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执行委员会委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相应合规管理职责; (五)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执行委员会委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条修订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员(召集人);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代表公司提出破产申请; (十六)拟订公司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收购与处置、重大担保、重大关联交易的方案; (十七)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批准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批准权限的资产收购与处置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未超过(含)贰仟伍佰万元(25,000,000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二十二)决定合并、分立、设立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二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事项,超(召集人);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代表公司提出破产申请; (十六)拟订公司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收购与处置、重大担保、重大关联交易的方案; (十七)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批准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批准权限的资产收购与处置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未超过(含)贰仟伍佰万元(25,000,000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二十二)决定合并、分立、设立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二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事项,超过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与处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对外投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与处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对外投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附件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修订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四十五(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20)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修订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20)日收到的书面回复,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第一款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书面回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修订;第二款因与其他条款含义重复而删除
第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向股东进行通知和公告。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45)日至五十(50)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45)日前,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递: (一)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注册地址,以专人送达或以邮递方式寄至该每一位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二)在遵从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情况下,于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发布; (三)按其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发出。第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向股东进行通知和公告。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应当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递: (一)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注册地址,以专人送达或以邮递方式寄至该每一位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二)在遵从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情况下,于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发布; (三)按其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发出。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根据《中华人民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应同时决定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应在股东大会通过该决议且其任职资格获得核准后。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应同时决定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应自股东大会通过该决议之日起。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修订,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在计算上述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如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书面通知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书面回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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