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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0

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贵会证监许可[2020]345号文核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发行人”或“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1,277,072,29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联席主承销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与发行人组织实施了本次发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全程见证了本次发行。现将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认购邀请书发送日的次一交易日),即2020年12月4日。

根据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A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价格应不低于35.21元/股。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35.21元/股,相当于发行底价的100%,相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截止日(2020年12月8日)前

20个交易日均价的80.15%。符合中信建投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价格的要求。

(二)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10,309,559股,发行数量在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确定的范围之内,并且不超过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复(证监许可[2020]345号)中规定的不超过1,277,072,295股。

(三)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含)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多个配售对象参与询价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外,其他询价对象以多个产品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不能算作一个认购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31名,未超过35名,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发行对象数量的相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3,883,999,572.39元,未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1,300,000万元,符合中信建投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贵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额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决策程序

2019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0年1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对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等议案。

2020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

2、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19年5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0年4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对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2020年6月5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1、《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2、《关

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3、《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二)2020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中信建投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三)2020年2月2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批复文件为《关于核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5号)。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2020年12月3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中的拟定的投资者以邮件或寄送的方式送达了《认购邀请书》,其中包括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公司前20名股东(不含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36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含前20名股东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3家证券公司、8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其他68家已经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在报送发行方案(2020年9月15日)至本次非公开询价簿记前(2020年12月8日9:00前),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62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其中机构投资者55名、个人投资者7名。联席主承销商将上述投资者纳入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名单,并及时向其发送了《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发送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除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中的2位投资者叶强、骆锦红因联系方式缺失无法取得联系而通过快递寄送至其预留地址外,其余投资者均已收到《认购邀请书》。

追加认购期间(2020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15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10名新增投资者的追加认购意向。联席主承销商及时向其发送了《追加认购邀请书》。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同时,《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的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2020年12月8日(T日)9:00-12:00为集中接收报价时间,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投资者除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购报价文件外,需在2020年12月8日12:00之前将认购保证金3,000万元以配售对象为单位及时足额汇至并到达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用缴款账户(除基金管理公司)。询价对象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参与询价,可以以配售对象为单位缴纳保证金。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经联席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10名投资者参与报价,其中9家投资者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无须缴纳),报价为有效报价。经律师和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缴纳保证金,其报价无效。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累计统计结果与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发行结果确定条件”)进行比较:

1、投资者累计认购总金额大于1,300,000.00万元;

2、投资者累计认购总股数大于1,277,072,295股;

3、获配的投资者数量达到35家。

由于首轮有效申购的累计统计结果均未达到任一发行结果确定条件,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首轮获配的投资者征询追加意向,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其发送《追加认购邀请书》,并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中及后续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发送《追加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确认单》等相关附件。《追

加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发送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除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中的2位投资者叶强、骆锦红因联系方式缺失无法取得联系而通过快递寄送至其预留地址外,其余投资者均已收到《追加认购邀请书》。

追加申购期间(2020年12月9日至12月15日),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23单《追加认购确认单》。除首轮已申购者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首轮共有9名投资者有效报价、追加认购阶段共有23名投资者追加认购,具体申购报价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关联关系锁定期(月)申购价格 (元/股)申购金额 (万元)
(一) 参与申购的发行对象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35.2130,000
2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35.2120,000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35.2115,000
4高进华635.5017,000
36.2015,000
5中粮期货有限公司635.2115,000
6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635.2115,000
7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35.2115,000
8郑伟康635.2115,000
9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35.2115,000
小计157,000
(二) 申购不足时引入的其他投资者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关联关系锁定期(月)认购价格(元/股)认购金额(万元)
1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35.2130,000
2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35.2115,000
3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35.2110,000
4郑伟康635.215,000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35.215,000
6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35.215,000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35.215,000
8浙江中昊投资有限公司635.2115,000
9衢州杉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35.2115,000
10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635.2110,000
1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35.215,000
1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635.2117,300
13海南洋浦森茂石化进出口有限公司635.218,000
14海南洋浦中圣石化有限公司635.217,000
15绍兴市柯桥区金融控股有限公司635.2115,000
16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35.2110,000
17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35.215,000
18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35.218,500
19上海东方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35.2115,000
2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35.215,000
21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35.215,000
22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35.215,400
2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35.2110,200
小计231,400

(三)确定发行价格、认购对象及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并依次按下列优先秩序协商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配售数量:

(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规模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优先。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结合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并遵循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及股份配售原则,确定31名投资者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110,309,559股,发行价格为35.21元/股。获配对象和获配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520,306299,999,974.26
2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520,306299,999,974.26
3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680,204199,999,982.84
4郑伟康5,680,204199,999,982.84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4,913,376172,999,968.96
6高进华4,828,173169,999,971.33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260,153149,999,987.13
8中粮期货有限公司4,260,153149,999,987.13
9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4,260,153149,999,987.13
10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260,153149,999,987.13
11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260,153149,999,987.13
12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260,153149,999,987.13
序号投资者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3浙江中昊投资有限公司4,260,153149,999,987.13
14衢州杉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260,153149,999,987.13
15绍兴市柯桥区金融控股有限公司4,260,153149,999,987.13
16上海东方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260,153149,999,987.13
17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896,904101,999,989.84
18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840,10299,999,991.42
19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840,10299,999,991.42
20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840,10299,999,991.42
21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14,08684,999,968.06
22海南洋浦森茂石化进出口有限公司2,272,08179,999,972.01
23海南洋浦中圣石化有限公司1,988,07169,999,979.91
2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33,65553,999,992.55
2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20,05149,999,995.71
26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20,05149,999,995.71
2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20,05149,999,995.71
2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20,05149,999,995.71
29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420,05149,999,995.71
3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20,05149,999,995.71
31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420,05149,999,995.71
合计110,309,5593,883,999,572.39

注:上述投资者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31名发行对象符合中信建投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发行人已与其分别签订《认购合同》。

(四)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核查

1、本次获配的投资者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社保基金及职业年金计划参与本次认购,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上述公司以保险资金参与认购,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机构(RQFII),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认购,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高进华、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粮期货有限公司、郑伟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昊投资有限公司、衢州杉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洋浦森茂石化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洋浦中圣石化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申购,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2、上述获配的投资者不属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属于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此外,以上投资者亦未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及普通投资者C3(稳健型)及以上方可参与认购。经核查,普通投资者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进华、郑伟康、浙江中昊投资有限公司、衢州杉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洋浦森茂石化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

洋浦中圣石化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与风险等级匹配,其他20个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因此,参与本次询价所有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相匹配。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贯彻了价格优先、规模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优先的原则,并遵循了《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的情况。最终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符合《管理办法》及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五)缴款与验资

2020年12月15日追加认购终止后,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

截至2020年12月21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110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20年12月21日止,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中信建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效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3,883,999,572.39元。

2020年12月21日,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20年12月22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1109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0年12月22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83,999,572.39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36,235,817.8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47,763,754.55元,其中:

新增注册资本110,309,559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3,737,454,195.55元。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过程、缴款和验资合规,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

定。经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一致认定,本次发行的所有获配投资者认购有效。

四、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林 颖 陈 路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马 锋 彭 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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