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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2

债券代码:122428.SH债券简称:15信投01债券代码:136606.SH债券简称:16信投G2债券代码:150832.SH债券简称:18信投C1债券代码:151078.SH债券简称:19信投C1债券代码:151427.SH债券简称:19信投C2债券代码:151552.SH债券简称:19信投C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声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发行人”或“公司”)。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泰证券作为中信建投发行的“15信投01”、“16信投G2”、“18信投C1”、“19信投C1”、“19信投C2”、“19信投C3”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情况

(一)诉讼事项一

1、案件当事人

(1)原告:北京润信鼎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一”)、北京润信鼎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原告二”)、北京美锦投资有限公司

(2)被告: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广东南方领航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2、涉案金额

申请赔偿损失60,439,232.88元及违约金等。

3、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一系被告二的控股股东和实际经营者,二被告于2014年11月与含三原告在内的5位投资人签署了《关于广东南方领航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和《关于广东南方领航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协议生效后,三原告如约足额

履行了出资义务,合计向被告二出资4,800万元(其中原告一为1,000万元,原告二为3,000万元)。由于被告方面严重违约,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完成主要合同义务,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原告为此根据协议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向二被告送达了书面解除通知,宣告解除《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要求二被告根据协议约定回购原告股权。但二被告未在通知要求期限内履行回购义务,故已给原告造成无法根据协议约定回收资金的客观损失。原告为此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2019)粤01民初8号),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案件正在审理中。

(二)诉讼事项二

1、案件当事人

(1)原告:中信建投(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

(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2)被告:Ho Born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中文名:浩邦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施洪流(以下简称“被告二”)

2、涉案金额

申请赔偿融资欠款约港币1.30亿元及后续利息、相关诉讼费用等。

3、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公司大股东及董事。2015年9月23日,被告一与原告在香港达成孖展融资业务的合意,在原告处签署《客户协议书》、《客户资料表》及附属文件等开户资料,并申请开立保证金证券账户。同日,被告二自愿对被告一因孖展融资业务而结欠原告的债务提供担保及赔偿保证,并签署出具《担保及赔偿保证》文件。2015年12月15日,被告一将抵押品分两笔合计125,088,000股浩沙国际有限公司(2200.HK)(以下简称“浩沙国际”)股票存入原告的保证金证券账户。同日,原告将港币100,000,000元支付给被告一。2018年6月29日,由于抵押品股价下跌,被告一的账户保证金比率超过强制平仓警戒线120%。为

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追加保证金或者抵押品,但是被告一未按要求予以增加。因此,根据《客户协议书》、《担保及赔偿保证》等约定,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息;但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为此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期,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2019)闽05民初1344号),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案件正在审理中。

(三)仲裁事项

1、案件当事人

(1)申请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之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中信建投基金”)

(2)被申请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涉案金额

申请赔偿本金2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

3、案件基本情况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的专户产品“中信建投-民生银行-济南农商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济南农商1号”)于2016年9月19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方式买入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券面2亿元。2018年9月19日,该债券发生实质违约。2018年9月29日,中信建投基金代表济南农商1号委托国浩律师事务所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15日,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请求移送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故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019年3月27日,中信建投基金代表济南农商1号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近期,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案((2019)沪仲案字第1057号),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案件正在审理中。

二、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中泰证券作为相关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中泰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对各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各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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