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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关于实施“16信投G1”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8

债券代码:136438 债券简称:16信投G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16信投G1”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19年5月17日

? 赎回价格:103.14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 最后交易日:2019年5月17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5月20日

? 赎回数量:人民币3,000,000,000.00元

? 赎回兑付总金额:人民币3,094,200,000.00元

? 赎回款发放日:2019年5月20日

? 自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即2019年5月20日)起,“16信投G1”

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6信投G1”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发行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6信投G1”,债券代码“136438”。2019年5月20日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公司可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2019年4月2日,公司决定行使本期债券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6信投G1”全部赎回。现就赎回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中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如下:

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在第3年末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后2年存续。

二、本期债券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9年5月20日为“16信投G1”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权。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9年5月1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6信投G1”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6信投G1”的赎回价格为103.14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3,000,000,000.00元,兑付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94,200,000.00元。

(四)赎回程序

公司已于2019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6信投G1”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并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4月16日和2019年4月24日分别发布提示性公告,通知“16信投G1”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

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9年5月20日)起所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6信投G1”将全部被冻结。

(五)赎回款发放日

赎回款发放日为2019年5月20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本期债券发行人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16信投G1”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或利息。

(六)交易

自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即2019年5月20日)起,“16信投G1”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6信投G1”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税务提示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兑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兑息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伟、王曙亮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联系电话:010-85130691、010-85159384

邮政编码:100010

(二)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丁雪

联系电话:0531-68889279

邮政编码:25000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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