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38 证券简称:一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7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 2012年2月9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执业资质:1992年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合伙人数量:截止2019年末196名
注册会计师人数及变动情况:截至2019年末注册会计师1179 名,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800 人
3、业务规模
大华事务所2018年度业务收入170,859.33万元,净资产15,058.45万元;共承接240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2.25亿元,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多个行业,资产均值100.63亿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事务所2018年末职业风险基金余额543.72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70,00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
序号 | 处罚类别 | 时间 | 项目 | 事项 |
1 | 行政处罚 | 2018年 8月2日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201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2015年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为张晓义、高德惠、谭荣。 |
2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7年 3月16日 | 新三板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书阁、张海龙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
3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7年 9月12日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42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朴仁花、段岩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4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7年 10月25日 |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9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勇军、王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5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8年 6月19日 | 新三板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42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宁、赵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6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8年 8月7日 |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5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
7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8年 8月14日 |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6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 |
序号 | 处罚类别 | 时间 | 项目 | 事项 |
措施的决定》 | ||||
8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8年 10月10日 | 深圳市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莫建民、陈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9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8年 10月25日 | 新三板厦门鑫点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7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7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10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 4月24日 | 上市公司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文荣、马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11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 5月6日 |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5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德、陈瑜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12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 7月26日 |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58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兴、刘国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13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 10月18日 | 新三板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14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 11月14日 | 新三板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35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力飞、赵添波、颜新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15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 11月15日 |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3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黄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16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 11月28日 |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1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序号 | 处罚类别 | 时间 | 项目 | 事项 |
17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 12月23日 |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鉴证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8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钟平修、曹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18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 12月30日 |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晓义、刘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19 | 行政监管措施 | 2020年 1月22日 | 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8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伟、钟楼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 | 行政监管措施 | 2020年 2月12日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9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郝丽江、易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1 | 自律监管措施 | 2019年 1月30日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审计项目 | 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晓义、高德惠、谭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22 | 自律监管措施 | 2019年 11月29日 |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17号)《关于对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23 | 自律监管措施 | 2018年 10月10日 |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发([2018]2100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二)项目成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俞放虹,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9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核、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兼任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润农节水股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独立董事。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李峻雄,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12年开始专职负责大华事务所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
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3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无兼职。本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林海艳,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时保持独立性,近三年未发现其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三)审计收费
公司需支付大华师事务所2019年度年终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73万元,中期审阅费为人民币5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0万元,共计人民币263万元;较2018年度审计费用无变动。
2020 年度审计费用将以 2019 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按照大华事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对大华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一致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建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参照2019年度标准,确定2020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费用。
(二)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大华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华事务所在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等资质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相关业务的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续聘大华事务所为本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认为大华事务所在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了良好工作水平以及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服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一致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酬金及聘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大华事务所支付2019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费用,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续聘大华事务所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参照2019年度标准确定审计费用。公司拟续聘大华事务所作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