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0号)核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航空”、“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62,086,09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8.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65元。扣除各项交易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2,037,999元。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春秋航空非公开发行A股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为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31日。瑞银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本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F1201-F1210、F1211B-F1215A、F1231-F1232单元、15层F1519-F1521、F1523-F1531单元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陈安
项目保荐代表人:孙利军、郑继伟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根据公司与瑞银证券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公司聘请瑞银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瑞银证券委派刘文成和李爱妍为保荐代表人,并承担相关保荐工作。
2022年11月30日,因原保荐代表人之一李爱妍女士工作岗位变动,不再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瑞银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郑继伟先生接替李爱妍女士作为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变更后保荐代表人为刘文成和郑继伟。
2023年8月1日,因原保荐代表人之一刘文成先生工作调动,不再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瑞银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孙利军先生接替刘文成先生作为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变更后保荐代表人为孙利军和郑继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021
注册资本:人民币978,548,805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558号(乙)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一路528号二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煜联系人:陈可联系电话:021-2235-3088
四、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11月14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2月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0号)的核准,春秋航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62,086,09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8.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65元。扣除各项交易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2,037,999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1月21日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965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保荐机构对春秋航空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瑞银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春秋航空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8、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
9、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情形。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临时公告及定期公告。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历次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保荐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2,952,607,95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22,016,227元,其中剩余募集资金余额19,430,049元,银行利息及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2,586,178元。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陈 安 |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孙利军 |
郑继伟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