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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版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0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28日上午 9:30? 现场会议地点: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89号山东出版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4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8日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 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参加会议人员:符合条件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

一、主持人致欢迎辞,宣布大会出席股东、代表股份数及比例,介绍会议出席人员

二、主持人提议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计票人(股东举手表决)

三、 审议议案:

1.关于修订《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的议案

2.关于修订《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 议案表决五、 监票人、计票人统计表决情况六、 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七、 签署、宣读股东大会决议八、 律师发表法律意见九、 会议闭幕

议案一

关于修订《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适应公司上市后的实际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年7月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拟对《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修订的《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全文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附件:《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子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投资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期货等其他金融产品投资。

投资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指各公司进行的重大技改和基本建设、重大固定资产购置、无形

资产投入等。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投资按照《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对外投资是指各公司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进行的投资。符合公司理财范围的投资按照《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条 各公司投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三)充分评估投资的安全性,投资规模适度,控制投资风险;(四)坚持效益优先。第五条 各子公司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各公司的投资活动要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备案。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重大投资项目(指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或达到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基本情况;

(三)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四)合资项目合作方的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六条 公司集中统一管理投资项目,子公司集中精力从事日常经营活动,拥有经营管理充分的自主权,享有办公用品等经营资产的配置权。子公司没有股票、债券、期货、基金、外汇等金融产品投资权限,更不得规避公司管理自行从事此类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活动。

第七条 各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中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以及在中国大陆以外

的所有投资项目,均应报省委宣传部审查,并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岗位职责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决策机构,按职责权限审批投资事项。投资活动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和集体决策。

第九条 公司战略投资管理部作为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信息与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根据项目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按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投资计划;

(二)组织对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就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提出投资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提交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三)组织落实投资项目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投资手续;(四)保管对外投资的有关权益证书,定期与对应的 财 务 资 料 进 行 核对 。第十条 资产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筹集项目资金、按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投资核算等相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证券法律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章程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的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审批机构汇报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建议等。

第十三条 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轮换。涉及证券投资的,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操作人员必须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投资资金的进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三章 投资管理的授权批准

第十四条 各公司的投资项目审批严格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各公司投资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公司的投资项目,由公司相关部室或各子公司提交书面报告,战略投资管理部统筹规划后按规定程序提交决策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项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计算(下同)。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外的投资项目,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含)以上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行使下列投资的审批权:批准决定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以下、1%(含)以上的投资。以上审批权限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批准的同类上述投资的累计金额必须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下,达到以上限额的任一投资的未完成部分及新增投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标准的投资项目,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决定。其中,子公司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投资项目,经充分论证并事前向公司汇报,按照其章程及制度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研究决定,事后报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投资管理的决策程序第二十条 各公司的所有投资项目,由各公司(或相关业务部室)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评估后报战略投资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经战略投资管理部组织论证、评估后,按项目投资数额大小依次提交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长、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经总经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长、董事会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议通过后,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备案。投资项目必要情况下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

第二十三条 对批准实施的项目制定落实管理方案,明确出资人、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及负责人等内容。

第五章 投资的执行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备案: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四)其他影响重大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在运作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全程监控,严格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六条 投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征询公司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二十七条 战略投资管理部应指定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收集、整理、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管理层报告,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投资风险。

第二十八条 如有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的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派出人员要定期向公司报告情况,定期轮岗。

第二十九条 加强财务管理,定期核对账务,确保投资安全、完整,确保投资收益及时入账。

第三十条 战略投资管理部、资产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应就相关资料定期核对投资权益证书,保证会计记录与权益证明一致。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应当组织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工作,并将后评价报告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投资的回收、转让与核销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经营方向的;(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四)认为有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 投资的回收作价或转让价格应由相关部门和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无法收回的投资,应取得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按财务管理规定核销投资账务。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实行集体决策,批准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七章 投资的考核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 在投资项目完成后,由董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获得的战略效应进行评审,以此为基础对相应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在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投资决策失误、致使资

产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立案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三)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投资损失的;(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委派的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如因失职造成投资损失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第四十条 公司的投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子公司所有重大投资信息享有知情权。子公司提供的重大投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依法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 在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办法的修改,由战略投资管理部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议案二

关于修订《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适应公司上市后的发展需要,加强公司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年7月新修订的《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拟对《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附件:《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等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第六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量力而行,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六)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七)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七)对股东、实际控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外的其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七)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上述担保事项达到本条第(四)项标准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批《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对于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审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必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办理程序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担保申请表及附件,担保申请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第十五条 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表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2)被担保人的前一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及与主债务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件、资料等;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被担保人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有无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反担保财产的相关资料;

(7)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分析及还款能力分析;

(8)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是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和经办部门,负责担保业务的财务风险评估、登记与注销、担保档案的管理以及担保业务的审批办理。

第十八条 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总经理审定,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审议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组织履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事项明确,条款规范齐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担保决议后,由公司证券法律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如抵押、质押)时,应由公司资产财务部会同公司办公室、证券法律部、审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签订。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五)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六)《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或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相关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将一份合同原件交由公司办公室存档、一份合同原件交由公司证券法律部备存,公司资产财务部留存合同复印件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第一时间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律部,以便在签署日2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资产财务部在担保业务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法律部、审计部、资产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证券法律部应从法律方面、审计部从审计监督方面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跟踪管理。

(二)公司资产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提前三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及后续工作;并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方未履约或不能履约,或是被担保人发生解散、分立、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查实后及时启动反担保等追偿程序以及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证券法律部、资产财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担保合同的修改、变更和展期,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章 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从严处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擅自越权或因怠于行使职责而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及时进行披露。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附:《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申请表》

附: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申请表

填表日期: 金额单位: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担保单位名称:企业性质:
地址:
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
是被担保单位(划√): 1、母公司 2、子公司 3、参股公司 4、其他
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期间:
担保方式: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留置 5.定金累计担保 责任余额:
被担保单位名称:企业性质:
地址:法人代表:
备注:
被担保单位公章: 担保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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