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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港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证券代码: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编号:临2019-026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以及公司实际,对《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内容修订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必备内容。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信息,登记备案材料自登记(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信息,登记备案材料自登记(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
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或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跟进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及相关知情人员,结束后整理归档,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见附件2);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或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跟进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及相关知情人员,结束后整理归档,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见附件2);
(三)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进行报备。(三)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公司在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公司在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
知情人备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在首次报送相关事项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述情形中,涉及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的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在首次报送相关事项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述情形中,涉及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的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
附件1:《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2:《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附件1:《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2:《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为了简化登记备案程序,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幕交易知情人登记表》的内容,将《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合并成《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附件: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9年8月修订)特此公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证件 类型证件 号码成为内幕交易知情人的原因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内幕信息 内容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记录 时间登记人
注2注3注4

公司简称:宁波港 公司代码:601018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属于本制度第九条第(一)至(六)项的自然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还应登记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注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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