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须对以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为原则,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下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具体议案如下:
1、《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关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3、《关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上述第1项议案中涉及的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适应公司实际需要,内容客观,符合商业惯例,交易定价遵循市场规律且符合价格公允原则,操作程序及环节规范,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第2、3项议案有利于财务公司获得稳定的存款资金以及客户资源,提高盈利水平,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上述三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永斌 杨 梧 张四纲 吕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