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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黑猫:陕西黑猫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8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0年12月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1、宣布股东、股东代表人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审查会议有效性

2、大会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开始

3、推举监票人(股东代表两名、律师和监事各一名)

4、由报告人宣读议案,与会股东进行审议

5、股东发言

6、与会股东逐项进行投票表决

7、统计表决结果

8、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9、大会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10、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目录

【议案1】《关于公司2021年度信贷融资预算及担保安排方案

的议案》 ...... 4【议案2】《关于子公司内蒙古黑猫规划建设“880万吨焦炭及利用焦炉煤气联产100万吨甲醇、20万吨苯加氢、40万吨焦油加氢装置项目”的议案》 ...... 10

【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3【议案4】《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3【议案5】《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83

【议案1】:

《关于公司2021年度信贷融资预算及担保安排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已制订2021年度信贷融资预算及担保安排方案(包括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信贷融资预算及担保安排方案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庭成员等关联方为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保平、张林兴已回避表决。关联监事范小艺已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款)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司2021年度信贷融资预算及担保安排方案涉及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且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的同意。

本议案独立董事已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属于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有效表决权通过。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第七十七条)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经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以特别决议通过。由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数据尚未审计,按公司2019年度合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4,738,736,391.93元(约147.39亿元),公司预计2021年度对外担保总额已经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经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以特别决议通过。

关联股东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平、李光平、李博、吉红丽、张林兴应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信贷融资预算及担保安排方案》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信贷融资预算及担保安排方案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主营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公司2021年度资金需求,公司及各子公司2021年度信贷融资预算及担保安排方案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序号信贷融资机构2020年2021年2021年信贷融资
已授信额度拟申请额度主要担保方及担保安排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黑猫)
1中国农业银行1.531.53陕西黑猫(设备抵押)、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2中国银行0.300.30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东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工商银行0.601.25土地房产抵押、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4西安银行2.502.50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河矿业持陕西黑猫2000万股权质押、陕西海燕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5恒丰银行1.001.00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6中信银行0.9951.00景德镇市黑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光大银行3.003.00东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宁夏银行0.701.00东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黑记、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9长安银行1.002.00东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10浙商银行1.001.00景德镇市黑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陕西黄河矿
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华夏银行1.001.00景德镇市黑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广发银行1.001.00张掖市宏能煤业有限公司、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交通银行1.202.00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14其他金融机构8.002.00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合计23.8320.58
陕西龙门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龙门煤化)
1中国工商银行1.001.50陕西黑猫、黄河矿业、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2西安银行2.502.50陕西黑猫、内蒙黑猫、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3恒丰银行2.002.001、陕西黑猫、黄河矿业、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2、龙门煤化(土地抵押)
4成都银行2.002.00陕西黑猫、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5广发银行0.501.00陕西黑猫、黄河矿业、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6中信银行0.9951.00陕西黑猫、黄河矿业、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7华夏银行0.801.50海燕新能源、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8富邦华一银行0.901.20陕西黑猫、黄河矿业、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9浦发银行1.801.80陕西黑猫、黄河矿业、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10重庆银行1.402.00陕西黑猫、黄河矿业、黑猫气化、汇金物流、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11长安银行2.004.30陕西黑猫、黄河矿业、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12兴业银行1.501.50陕西黑猫、黄河矿业、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13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0.002.00陕西黑猫
14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0.003.00陕西黑猫
15其他金融机构0.003.00陕西黑猫、黄河矿业、李保平及其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
合计17.4030.30
韩城市黑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黑猫化工)
1浙商银行1.001.00
其他金融机构0.002.00
合计1.003.00
内蒙古黑猫煤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黑猫)
1农业银行0.005.00
2交通银行3.005.00
3蒙商银行0.003.00
4渤海银行0.003.00
5其他金融机构1.509.00
合计4.5025.00
内蒙古久运春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久运春)
1其他金融机构0.001.00
合计0.001.00
内蒙古捷禄信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捷禄信)
1其他金融机构0.001.00
合计01.00
总计46.7380.88

【注】:以上担保方为关联方的如下:1、黄河矿业,指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2、李保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以上2021年度信贷融资预算及担保安排特别说明如下:

(1)信贷融资机构包括其总部或各分支机构。

(2)信贷融资预算的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金、流动资金或融资租赁贷款(不限期限)、银行承兑汇票等,凡属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均指不包括保证金的敞口授信。授信用途应限于日常生产经营等主营业务发展需要。

(3)信贷融资预算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除自己担保外,原则上采取公司及子公司以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第三人担保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担保方式。

采取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担保方式的,除主营业务为担保业务性质的专业性担保企业外,应无偿、无条件担保,不向担保方提供任何反担保,也不向担保方承担任何担保费用以及其他任何风险责任和附加义务。

采取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担保方式的,一般不提供反担保或收取担保费用等,确有必要的可以提供反担保或收取担保费用等。 (4)信贷融资预算及担保安排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长职权的规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代表董事会决定具体执行事项,在信贷融资预算总额度范围内和公司及子公司范围内,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决定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使用单位、信贷融资机构、申请额度、担保安排等具体执行事项进行必要适当的调整。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2】:

《关于子公司内蒙古黑猫规划建设“880万吨焦炭及利用焦炉煤气联产100万吨甲醇、20万吨苯加氢、40万吨焦油加氢装置项目”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黑猫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黑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8.87亿元,其中公司占股82.68%,陕西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纾困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股17.32%。

内蒙古黑猫正在建设的 “年产10万吨己内酰胺和利用焦炉煤气年产40万吨液化天然气”计划总投资55.24亿元,设计建设洗精煤600万吨/年,冶金焦260万吨/年,利用焦炉煤气年产30万吨甲醇联产8万吨合成氨。项目1

?

焦炉已经于2020年10月15日点火装煤,化产及醇氨装置已开始进行调试运行,2

?

焦炉装置已开始烘炉,项目整体计划于2021年一季度投入试生产。2018年12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8年12月25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意拟由内蒙古黑猫在乌拉特后旗青山工业园区投资49.44亿元,建设二期项目“综合利用焦炉煤气年产30万吨甲醇联产8万吨合成氨项目”,综合利用260万吨焦化所产的焦炉煤气年产30万吨甲醇联产8万吨合成氨项目,配套3×130t的中温中压循环流化床锅炉。截止目前,二期项目未立项备案,也未建设。

为了谋求更大公司发展需要,内蒙古黑猫拟将二期项目变更为,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青山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年产880万吨焦炭及利用焦炉煤气联产100万吨甲醇、20万吨苯加氢、40万吨焦油加氢装置项目”,项目总投资161.61亿元,建设年产880万吨焦炭、100万吨甲醇、20万吨合成氨、20万吨粗苯加氢、40万吨焦油加氢、10万吨针状焦装置。

一、项目建设基本规划:

“年产880万吨焦炭及利用焦炉煤气联产100万吨甲醇、20万吨苯加氢、40万吨焦油加氢装置项目”,项目焦化炉采用两组2座(2*88孔)炭化室高7.3m、宽600mm的焦化炉。项目拟分分三期建设,一期30万吨/年甲醇,一组焦炉(2*88)

260万吨/年焦炭及配套化产,10万吨/年苯加氢装置;二期30万吨/年甲醇,一组焦炉(2*88)260万吨/年焦炭及配套化产回收,10万吨/年苯加氢装置;三期40万吨/年甲醇,两组焦炉(2*68)360万吨/年焦炭及配套化产,2*20万吨/年焦油加氢装置,2*5万吨/年针状焦装置及配套的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项目总建设周期 60个月,一、二、三期工程各为 20 个月,建设内容分为前期准备工作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具体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编制、详细工程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材料定货、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试车、试生产。

二、项目竞争优势及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主要利用当地及蒙古国的煤炭资源优势,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完善的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本项目主要产品是焦炭、甲醇、合成氨、苯加氢产品、焦油加氢产品、针状焦等化工产品,拟建工程的产品、品种、规模及技术方案符合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产业政策、能源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项目采用先进工艺设备,技术成熟可靠,公司多年积累的煤化工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强技术的人才后备力量,为项目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项目可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

本项目产品焦炭以含税价 1700 元/吨、甲醇以含税价2000元/吨、氢气价格以含税价0.8元/Nm

、针状焦以含税价25000元/吨的基础上,财务评价表明,本工程投资利润率为32.72%,投资利税率为39.14%,税后投资回收期为8.96年,税后全投资内部收益率为19.12%,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该项目全部投产以后,年销售收入198.19亿元,年创利润52.87亿元,年上交所得税金13.22亿元。

四、项目资金筹措计划

本项目从建设到正式投产所需筹措资金 1,616,093.24 万元(包括生产经营期所需流动资金),资金为公司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等。

五、项目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将为公司实现扩大发展打开良好的局面。项目有助于公司抢占市场,在行业细分领域形成优势,同时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为公司实现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目前,国民经济“十三五”规划提出了经济与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理利用资源、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已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本项目利用焦炉剩余煤气生产甲醇,扩大了焦炉煤气的利用途径,提高了产品附加值。该项目遵循的是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本项目作为有效利用资源、树立示范企业、治理环境的一项重大措施,本项目的实施不仅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还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对提高公司的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发展区域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当地煤炭、选煤、炼焦、冶金、运输等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可改善区域环境;为区域地方经济繁荣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越条件和有力保障。

根据公司现行《投资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于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之外的主营业务投资事项,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额预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按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司净资产53.47亿元计算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目立项及前期手续办理等等相关事宜,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长、内蒙古黑猫法定代表人具体办理并签署相关文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内容,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2第七十八条第六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八条第六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应股东大会要求,列席股东大会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应股东大会要求,列席股东大会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4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本议案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七十七条的规定,本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12月)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0年12月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 20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1

第三章 股份 ...... 21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1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22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2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24

第一节 股东 ...... 2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2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2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3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3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35

第五章 董事会 ...... 39

第一节 董事 ...... 39

第二节 董事会 ...... 43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8

第七章 监事会 ...... 50

第一节 监事 ...... 50

第二节 监事会 ...... 5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5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6

第一节 通知 ...... 56

第二节 公告 ...... 5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60

第十二章 附则 ...... 61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年12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17689E。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于2014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anxi Heimao Coking Co.Ltd.。公司简称:陕西黑猫。公司证券代码:601015。

第五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煤化工业园。

邮政编码:7154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壹拾陆亿贰仟玖佰柒拾捌万玖仟肆佰柒拾叁元

(1,629,789,473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经理”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是指公司的财务总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可持续长期发展及循环经济模式为方向,以国家产业结构指导政策以及国内外市场供需为导向,依托行业最先进技术,积极、稳健发展焦化等煤化工主导产业一体化建设和深加工,最大限度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以及市场抗风险能力、可持续盈利能力,成为行业内规模、社会经济效益、资(能)源综合利用、内部控制管理以及投资回报等各方面综合实力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大型现代化上市公司。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焦炭、甲醇、粗苯、硫铵、煤焦油、硫磺的生产;电力、蒸压粉煤灰砖及空心砌块生产与销售;冶金焦炭、工业用甲醇、粗苯、硫酸铵、煤焦油的进出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依法采取股票等法定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通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分别为:

序号发起人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760076.6667%
2李保平12003.3333%
3李光平12003.3333%
4李 博12003.3333%
5李 朋12003.3333%
6张林兴10002.7778%
7吉红丽10002.7778%
8姚 炜7502.0833%
9曹正初6001.6667%
10刘长民2500.6945%
合 计36000100%

上述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均为公司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2009年12月18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29,789,473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含年度融资方案或计划)、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具有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法定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

公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符合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要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规则办理身份验证,取

得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股东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需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含年度融资方案或计划)、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公司其他股东:

(一)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重大事项,是指以下事项: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十二)对中小投资者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属于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有效表决权通过。该关联股东未说明关联关系情况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其他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普通董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普通董事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

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资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未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普通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和单独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日期。但全部合法当选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新任董事自股东大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选出足额董事时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应股东大会要求,列席股东大会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1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1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含年度融资方案或计划)、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或者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其他社会服务中介机构;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具体权限如下:

1、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经常性重大交易事项或重要合同事项:

(1)交易或合同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下;

(2)交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2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交易或合同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

3、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主营业务投资事项。

4、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非主营业务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房地产、委托经营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

5、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事项(包括资产抵押):

(1)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3)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在连续12个月内担保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7、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1%的无偿捐赠捐助事项。

8、授权董事会长期授权公司经理决定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正常采购、运输、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事项。

9、授权董事会长期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年度银行信贷融资预算方案或计划的具体执行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不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公司发生重大、紧急事件时,对公司事务全面行使符合法律和公司利益的临时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银行信贷融资预算额度范围以及授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要求范围内,全权代表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年度银行信贷融资预算方案或计划的具体执行事项,董事长行使该项职权具有与董事会决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持有1/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紧急情况可先电话通知后补充书面通知。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不含会议当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参与电话会议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举手或者记名投票方式对每一决议事项逐一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直接

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财务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七)、(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

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董事会要求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

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名。

监事会设主席1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与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主持人及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报送至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报送至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报送至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1)公司实行连续、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时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需求的平衡;(2)未分配利润原则上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进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业务;(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其中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形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投资者交流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实地接待、邀请参会等方式),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鉴于公司现阶段处于成长期,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如公司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0万元(5亿元);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股票股利的分配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并考虑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公司可以单独或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经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正常情况下,前述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的意见和诉求,同时必须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相关决策程序。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相关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直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和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用。

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依法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

真、电子邮件方式之一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之一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方式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以传真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以电子邮件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等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中任一报刊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对公司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二)、(四)、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依次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继续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章程修正案或者重新修订的章程;不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将章程修正案或者重新修订的章程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本章程的修改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一)章程修正案;

(二)重新修订章程。

本章程的修改仅涉及具体条文中的款、项内容,不涉及章节、条文增删的,采用章程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以章程修正案的方式修改本章程的,本章程的章节、条文的结构和顺序不作任何变动调整。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章节、条文增删的,采用重新修订章程的方式进行修改。以重新修订章程的方式修改本章程的,本章程的章节、条文的结构和顺序进行相应的变动调整,并制定修订文本,原章程及其修正案同时废止。

本章程的修改不包括对文字性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等配套制度。

章程细则等配套制度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本章程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议案4】: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详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步对《公司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改: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2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本议案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12月)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9年12月18日创立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11月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修订为公司上市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年2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7日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2018年3月1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18年4月16日2017年度股东大会批准。2020年12月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2日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含年度融资方案或计划)、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按照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审议批准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对外提供担保等非经常性重大交易事项或重要合同事项;

(十六)按照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审议批准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经常性重大交易事项或重要合同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有权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将相关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第七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第六条第(十五)项规定的非经常性重大交易事项或重要合同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的除外),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或合同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或合同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交易时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不同的,以其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公司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相关交易金额不再纳入累计金额计算范围。

第九条 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主营业务投资事项,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非主营业务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房地产、委托经营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在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为社会公益或合理商业目的,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以上的无偿捐赠捐助事项,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之间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十五)项规定交易事项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可以不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持有50%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第六条第(十五)项规定交易事

项的,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规则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批准。公司参股的其他公司发生第六条第(十五)项规定交易事项的,以相应交易事项的相关交易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本规则规定标准确定审议批准权限。第十五条 本规则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的交易或合同标的如为股权的,公司应聘请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6个月。交易或合同标的如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聘请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1年。在将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应比照前款规定聘请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规则第六条第(十六)项规定的经常性重大交易事项或重要合同事项以及本规则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议批准:

(一)涉及以债权方式融通资金的,由董事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分类列明各种性质贷款或非贷款类债权融资的年度预算总金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核准额度内,由董事会长期授权董事长决定具体执行事项。对于核准额度外的非预算或超预算债权融资事项,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额预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应事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利用自有资金新建、改建、扩建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投资的,比照前项规定执行。

(三)涉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正常采购、运输、生产、销售、技术研发等日常经营事项的,由董事会长期授权公司经理决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明确规定审议程序的其他事项,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10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意见反馈给提议股东。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并生效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提议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就临时提案的内容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各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各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最近5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况;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普通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分别由上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工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了解。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事先公告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有股票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与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停止。

第四十四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其他证明,股权证明,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若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还需提交公证机关的证明;

(二)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提供委托人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若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还需提交公证机关的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第四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质询或建议。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或者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中途休息。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并同时宣布参加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三)确定并宣布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人选;

(四)逐项审议并讨论股东大会议案;

(五)参会股东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六)会议工作人员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七)监票人宣读现场会议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八)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宣布结果;

(九)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

第五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发言遵守以下规则: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先到工作人员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

(三)股东的发言应与股东大会的议案有直接关系并围绕股东大会议案进行,语言要言简意赅。

(四)主持人根据情况,可以规定每人发言的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不得被中途打断。

(五)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五十八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含年度融资方案或计划)、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以下程序性问题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按照普通决议进行表决:

(一)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确认;

(二)表决票计票人、监票人及表决票统计结果宣布人的临时任命;

(三)股东关联性质的认定及回避制度的执行;

(四)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的认定;

(五)其他仅涉及程序性事项的表决。

第六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相关机构裁决。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并可以实行差额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如得票候选人的人数不足待选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再次进行投票,直至选出当选董事,再次进行投票时每位与会股东可以享有的投票权数额为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差额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

在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第六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七十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七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另外规定外,股东大会应采取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超过”包括本数,“以下”、“不超过”、“过半数”或“以内”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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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5】: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详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步对《公司章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改: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对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对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修改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本议案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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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2009年12月18日创立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3月16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8年4月16日2017年度股东大会批准;2020年12月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2日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对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及其细则、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10日前和3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知。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用传真、视频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廉洁公正的精神,就其职权内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

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书面记名或举手投票的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由会议工作人员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二十条 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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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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