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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股份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0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65号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3月和4月,HANWHA Q CELLS & ADVANCED MATERIALS CORP.及其关联方(以下统称“韩华”)先后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宣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基股份”)及下属子公司在上述所在地区销售的部分产品侵犯韩华专利权(以下简称“韩华诉讼案”)。公司针对上述韩华诉讼案披露了相关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7日、2019年3月12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2020年6月18日,公司收到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一审判决书,宣判公司子公司LONGI SolarTechnologie GmbH(以下简称“德国隆基”或“被告”)侵犯Hanwha Q CELLS GmbH(以下简称“德国韩华”或“原告”)专利权,现就韩华诉讼案中涉及的德国诉讼进展披露如下:

一、案例受理情况

2019年4月2日,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正式受理了德国韩华提出的针对公司子公司德国隆基的专利侵权起诉状(4a O 32/19)。

二、基本案情及诉讼请求

根据德国韩华于2019年4月2日向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提出的起诉状,德国韩华主张其为EP2220689号欧洲发明专利德国部分的独家被许可人,认为德国隆基侵犯了该专利权,诉讼请求为“法院判决德国隆基在德国范围内停止侵权、提供相关侵权行为信息和单据、销毁侵权库存、召回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三、案件审理

德国隆基于2019年7月2日向欧洲专利局递交了加入专利异议程序的声明及相关证据资料,请求整体撤销EP2220689号欧洲发明专利。德国隆基于2019年4月23日向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递交了应诉声明,并于2019年7月25日向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资料,主张产品没有侵权并且涉案专利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德国韩华所有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德国韩华承担诉讼相关费用;或者作为从属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在EP2220689号欧洲发明专利在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一审判决前中止审理。2020年5月5日,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四、一审判决结果

2020年6月18日,公司收到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一审判决书,宣判德国隆基侵犯德国韩华专利权,判决结果包括:德国隆基涉诉产品禁止在德国市场销售;德国隆基召回自2019年1月30日起面向商业客户销售的产品;销毁德国隆基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所有的涉诉产品;对诉讼费用原告承担25%,三家被告(分别为德国隆基、JinkoSolar GmbH和REC Solar EMEA GmbH)承担75%;允许原告向法院支付担保金75万欧元后临时强制执行。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一审判决结果仅针对被告方德国隆基,对隆基股份及其其他子公司、隆基股份的所有客户(包括德国隆基客户)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德国隆基将在近期就上述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上诉后,一审判决结果暂不生效;但原告方仍有权向法院支付担保金并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原告方尚未就一审判决申请临时强制执行,如强制执行后,德国隆基提起上诉的二审判决结果认定不侵权,则德国隆基可向德国韩华追偿损失。

如果德国隆基最终败诉,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如下:

(一)关于一审判决中针对德国隆基销售禁令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公司与韩华已经达成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隆基关于未受指控产品的共同协议》(《JOINT STIPULATION BETWEEN COMPLAINANTS AND LONGI RESPONDENTSREGARDING UNACCUSED PRODUCTS》),韩华确认公司采用替代技术方案的产品不构成对韩华专利的侵权,并且不应受到任何排除或停止和终止命令。

因此,即使德国隆基最终败诉,公司也能够通过更换产品设计方案,保障包

括德国隆基在内的公司各主体未来在德国市场正常开展业务,故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影响相对有限,不会对公司的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确定性影响。

(二)关于一审判决中要求德国隆基召回自2019年1月30日起面向商业客户销售的产品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一审判决仅针对德国隆基,要求德国隆基召回自2019年1月30日起面向商业客户销售的侵权产品,判决并不直接针对德国隆基的商业客户,德国隆基的商业客户不受一审判决结果的法律约束,其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召回,因此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合理的估计此次判决结果生效后召回的数量。

(三)关于一审判决中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公司将按照上述判决结果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等。

六、应对措施

(一)积极上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已聘请具有丰富知识产权诉讼代理经验的境外专业律师团队以及技术专家,协助公司积极进行应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2020年6月3日(美国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337-TA-1151案最终调查结果,裁定:公司产品不侵犯韩华Q-Cells专利权(专利号:US9893215号),未违反337条款,终止调查。

后续公司将依据德国法律的规定尽快提起上诉,并继续与所聘请的专业团队密切协作,通过积极主动地开展上诉工作,争取胜诉。

(二)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撤销韩华所拥有的EP2220689号欧洲发明专利

德国隆基已于2019年7月2日向欧洲专利局递交了加入专利异议程序的声明及相关证据资料,请求整体撤销EP2220689号欧洲发明专利,目前相关无效程序正在进展中。

(三)通过储备新技术产品,并与韩华就替代技术方案达成协议;现已根据替代技术方案完成部分产线改造,并可根据最终判决结果决定是否对其他产线进行改造

公司已储备新技术产品,并与韩华就替代技术方案达成协议(详见五、对公司的影响)。现已完成了部分产线的改造,相关产品已在美国市场实现销售,并可随时根据最终判决结果决定是否对其他产线进行改造,从而即使公司最终败诉并导致被诉侵权产品禁止在相关国家销售,公司也能够通过更换产品设计方案,

继续在相关市场正常开展业务。因此,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德国隆基最终败诉,本次专利诉讼结果预计对公司经营情况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韩华诉讼案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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