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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股份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7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因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

基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的条件,其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注销股份数量注销日期
576,254576,2542019年7月19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年度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18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并于2019年5月21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鉴于在首期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3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且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同意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76,254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在债权申报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3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六章第二条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六章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或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本次启动回购注销的条件已经成就,上述3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涉及中层管理业务人员39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576,254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上述39人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39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76,254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2019年7月19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9,058,287-576,2548,482,033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615,353,87903,615,353,879
股份合计3,624,412,166-576,2543,623,835,912

注:以上股份变动不包含自2019年7月1日起,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的股份变动。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认为: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程序以及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涉及的回购数量和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二)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并回购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数量、价格调整的方法及内容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股份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和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等事项办理减资手续并履行相关法定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基股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基股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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