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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3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造成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本工作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选举独立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第十一条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提名委员会因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议案中如有涉及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相关议案及相关材料收集后尽快将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交委员会召集人审查,委员会召集人在接到相关议案材料后,应结合董事会会议时间安排提前召集委员会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和讨论,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前五天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用现场、现场结合通讯或通讯方式召开。通讯会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录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做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从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禁止的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提名委员会委员购买责任保险。但提名委员会委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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