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股票代码:601009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0年12月30日(星期三)下午2:30会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公司总部四楼大会议室会议主持人:胡升荣董事长
一、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二、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三、报告并审议议案
1.、关于选举王家春先生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集中回答股东提问
五、宣布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六、议案现场表决
七、与会代表休息(工作人员统计投票结果)
八、宣布会议现场表决结果
九、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宣布会议结束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会议主持人在议案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会议登记终止。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表决权、发言权、质询权等权利。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于股权登记日(即2020年12月22日)在公司借款逾期未还的股东,或股东质押本公司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权的50%时,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将被限制。
五、股东需要发言的,需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及持有股份数额。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控制在20分钟。
七、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一种,若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股东在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选择其一划“√”,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
八、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选举王家春先生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选任制度》的规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向监事会推荐王家春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被推荐的股东监事人选符合有关规定、办法,具备任职资格。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王家春先生简历
王家春先生 中国国籍,中共党员,1967年出生,博士。历任财政部经济预测与长期计划处主任科员;国务院派驻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行部助理总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年金与养老金事业部总裁、年金与养老金投资决策负责人、首席经济学家、公司管委会委员;文华广润(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同润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首席经济学家。
关于修订《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工作程序,公司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新旧对照表
会议议案之二
原有条款
原有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或会后根据录音进行整理。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或会后根据录音进行整理。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