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声誉风险,进一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本行上市公司形象,保证本行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并结合《公司章程》及自身实际, 制定本政策。 |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声誉风险,进一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本行上市公司形象,保证本行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并结合《公司章程》及自身实际,制定本政策。 |
第五条 本行声誉风险管理政策的取向是:主动防范。即通过积极主动的预防,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将利益相关方对本行的负面评价降低到最低程度,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 第五条 本行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应在全行总体风险偏好的指导下,加强全方位宣传与品牌体系打造,提升我行社会影响力与品牌美誉度,并通过积极主动的预防,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将利益相关方对本行的负面评价降低到最低程度,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
第十二条 (五)重大声誉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七)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递交处置及评估报告。 | 第十二条 (五)重大声誉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七)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递交处置及评估报告。 |
第十五条 对本行突发性的声誉 | 第十五条 对本行突发性的声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