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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0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宝武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国宝武订立2021至2023年度<服务和供应协议>暨持续关联交易(包括每年金额上限)的议案》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议案的事前意见

(一)经审查,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需求。

(二)同意将《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宝武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的事前意见

(一)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本次关联交

易协议乃经公平磋商并根据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对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言属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宝武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中国宝武订立2021至2023年度《服务和供应协议》暨持续关联交易(包括每年金额上限)议案的事前意见

(一)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未来生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次关联交易协议及有关协议项下之建议金额上限,乃经公平磋商并根据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有关交易和金额上限对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言属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同意将《关于公司与中国宝武订立2021至2023年度<服务和供应协议>暨持续关联交易(包括每年金额上限)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辛清泉、徐以祥、王振华

2021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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