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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0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重庆钢铁 公告编号:2020-016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Chongqing Iron & Steel Company Limite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0年3月27日,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股东大会的决策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改不会对公司的现有业务及营运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A股及H股上市公司适用的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本次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1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简称:重钢股份公司)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简称:重庆钢铁)
2第三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 邮政编码:401258,电话:68873300,传真:68873189第三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江南大道2号 邮政编码:401258,电话:68873300,传真:68873189
3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总经理。
4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所述内容适用于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股份。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所述内容适用于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股份。
5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第四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机构的上市规则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第五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 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提起诉讼。
7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不包括发出通知之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个工作日前发出书面通知(不包括发出通知之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或15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不包括发出通知之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8第七十三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于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第七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9第七十八条 对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应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提供给股东通知,而不必以本条前述方式发出或提供。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5日至50日前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第七十八条 对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应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提供给股东通知,而不必以本条前述方式发出或提供。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七十条规定的期限,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10第八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任一个或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八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任一个或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但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本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11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章程第七十条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12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3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或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或咨询意见。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不是董事或公司的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或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或咨询意见。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文保持不变。上述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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