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将子公司高岭土公司委托管理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在确保资产所有权不变、主体责任不变的原则下,大同煤业将高岭土公司委托给和创实业管理,可以提高高岭土公司运营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该项交易定价公允,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刘啸峰、王丽珠、张秋生、石静霞、汪文生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