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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1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四条 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和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部分条款适用于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中,各子公司应将依法应披露的信息上报至各主管部门,再由相应部门汇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包括业务收入和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

(十六)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公司拟发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披露的交易(含关联交易);

(二十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决议、回购股份预案的;

(二十五)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

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二十六)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十七)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长及分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董事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二十四条 监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组织与协调,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汇集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并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

(三)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五) 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并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

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第三十条 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应最终报送董事长审核批准后,以公司名义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参股公司需要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需在该控股、参股公司董事长或董事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再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公开发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相互配合,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及时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通告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保证其向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披露的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包括相关报告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报告的确认文件,并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事务履行职责的情况。上述相关文件、记录应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作为公司重要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诉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 总经理班子:

1.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诉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 要为董事会秘书提供了解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经营决策、经营活动和经营状况的必要条件;

4. 遇有需要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诉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 有义务向董事会秘书传阅公司所投资项目和控股子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事宜;

3. 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长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在(一)、(二)条款的基础上,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提交分管董事审阅修订;

(四)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五)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审核后披露。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在了解或知悉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或知悉与公司情况不相符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道,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

的事项构成须披露的事项时,董事会秘书须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联系,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须按照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二)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对有关责任人提供的信息及基础材料进行判断,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组织履行公司相关内部程序,尽快组织起草披露文稿,报董事长或分管董事审阅修订;

(三)在相关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两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四)独立董事声明和其发表的独立意见由独立董事本人审定签发,董事会秘书在规定时间内尽快报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的文稿在报纸、网站登载后,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检查核对,发现已经披露的信息(包括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 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 在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三)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相关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四)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相关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披露时限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五) 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有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 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二) 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三) 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四) 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 提供文件齐备;

(二) 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三) 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 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地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 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地相关规则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交易所。所报文稿及材料应为中文打印件并签字盖章,文稿上应当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纸。经交易所同意后,公司自行联系公告事项。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至少一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交易所要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先应经董事长或分管信息披露的董事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刊上刊登的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专门接待境内外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各类媒体。公司须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的畅通、配备必需的上网设备,并有专人负责投资者或有关媒介的接待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处等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在回答境内外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各类媒体询问时,公司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对于个别的或综合的回答内容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

时,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信息披露执行主体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须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内容应特别谨慎,并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与意见的,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须通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可以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须密切关注公司股票或/及其他证券交易以及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公司股票或/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上市地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违规的责任及处罚

第五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给予该责任人员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发生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第五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或者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保密措施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有关信息。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拟披露信息控制在法定范围内。第六十二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三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答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

规则》执行。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定。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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