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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31

第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认真研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对塔山铁路分公司委托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在确保资产所有权不变、主体责任不变的原则下,公司将塔山铁路分公司铁路资产及相关人员委托给同煤铁路运营公司管理,可以提高塔山铁路分公司资产管理水平,提高塔山铁路分公司运营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该项交易定价公允,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聘任总工程师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2、总工程师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符合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3、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聘任胡锦元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三、对《关于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2、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上述各项议案。

独立董事:张文山、周培玉、刘混举、李端生、孙水泉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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