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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储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31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10月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者以上董事组成,具体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审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核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审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管理职能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者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评价;

(五)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细则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均对会议审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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