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
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能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宝丰能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7,333,360,000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宝丰能源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党彦宝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4、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东毅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毅国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
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元管、高建军、卢军、雍武、周凤玲、陈兆元、王敏、计永锋、吴剑峰、马元坤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4、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均无违反股份锁定期承诺的行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股东自愿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截至2019年8月28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11.12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据此,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将自动延长锁定期6个月至2022年11月15日,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宝丰集团、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党彦宝、持股5%以上的股东东毅国际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刘元管、高建军、卢军、雍武、周凤玲、陈兆元、王敏、计永锋、吴剑峰、马元坤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