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进行了事先审查和认真研究,现对该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撤回相关申报文件,主要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及相关政策的变化等多方因素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申报文件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张旭东 李焰 阮仁满 郭勤贵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