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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民股份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书面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书面意见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5月2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要求中国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 “业务模式 ”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仅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执行上述新准则预计不

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签字):龚雪春

2019年4月25日

监事(签字):马峻

2019年4月25日

监事(签字):雷备战

2019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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