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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3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5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从事关联交易或者公司债务担保的重要变更,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份、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离、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证券部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相关内幕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毕后及时送达证券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证券部应在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收集汇总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备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职务或岗位、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地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保密条款。第十二条 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三条 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工作,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明确其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 (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相关内幕信息经公司内部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山东证监局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的内幕信息由于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确需向其提供有关信息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在审议和表决时应当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部信息的了,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指定证券部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山东证监局。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〇年三月

附件: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序号姓名(自然人、法人、政府部门)岗位/职务所属单位/部门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内幕信息知悉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息 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 时间登记人
注2注3注4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用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登记表应分别记录。注2:填报内幕信息获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填写内幕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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