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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互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通知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

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将影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未分配利润”项目,影响公司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
变更前累计影响金额变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63,098,494.283,332,999.1766,431,493.45
递延所得税负债3,078,780.333,078,780.33
未分配利润-713,922,545.65254,218.84-713,668,326.81
利润表项目2022年度
变更前累计影响金额变更后
所得税费用20,282,284.77-602,032.5819,680,252.19
净利润77,026,344.84602,032.5877,628,377.42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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