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宁波能源: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授权主体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其他主体代为行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权,指授权对象按照授权主体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二章 授权的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治理主体行使。董事会选择授权对象时应当坚持授权与责任

相匹配原则,并结合有关职责定位。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机构,不属于法定的公司治理主体,不得承接决策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均须以董事会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七条 授权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拟订,经党委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授权方案要包含授权事项清单,同时须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权限划分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

第八条 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董事长、总经理等治理主体进行授权,授权事项要在授权方案中以清单形式逐条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

第三章 授权的决策和行权

第九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十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召开专题会研究讨论,公司领导人员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一般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专题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对董事会授权事项作出决策。董事长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相关董事、公司领导人员、下属企业和本部部室负责人等参加或者列席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列席会议并负责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

第四章 监督与变更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统一变更或根据需要实时变更。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七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拟订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报党委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授权决

策的变更方案一般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如确有需要,可以由授权对象提出。

第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一般情况下不得转授。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权的, 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应当向董事会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董事会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转授权对象应当具有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授权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拟订授权决策方案,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可以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严重损失或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授权对象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