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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鸿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二)在对巫强先生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等情况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意提名巫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利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在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增值,提高资产运作效率。本次事项的审议与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三、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协议转让紫金银行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一)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合计所持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4%股权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苏豪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二)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协议转让紫金银行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王延龙、丁 宏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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