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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矿科技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6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在2018年工作中,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谨慎发表独立意见,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王耕女士、龙毅女士和景旭先生担任。

王耕女士,经济学硕士,教授,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教授;安泰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副主任;韩国成均馆大学外籍教授、特聘教授;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管理会计及应用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会计学会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管理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时担任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伟康洁婧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龙毅女士,工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毕业于日本北海道大学电波应用专业。曾任北京科技大学材料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精密合金教研室主任、材料学系副主任,北京市第九届党代会代表。现任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景旭先生,法律硕士,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曾任北京西单商场集团驻波兰代表、中国远大集团法律顾问,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亦不存在其他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及1 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1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亲自参加了公司的各次董事会,无授权委托出席、缺席情况,并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做出投票,对重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列席了股东大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参加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本年应参加 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 次数委托出席 次数缺席 次数列席股东大会 次数
王 耕88002
龙 毅88001
景 旭88000

(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在关联交易、高级管理人员聘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重大事项方面高度重视与我们的事前沟通,为我们做好履职工作提供了全面支持。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积极履职,与公司管理层及年审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并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研发中心实验室进行了实地考察,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201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汇报,对公司2018年度在业务发展、市场开拓、子公司发展、产品研发方向、内控管理等各方面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向公司提出相关建议,促进公司实现管理提升和健康持续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组织2名独立董事根据要求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事前审核,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的议案》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决策程序合法规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没有损害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和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新聘任了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了解其工作履历、专业背景等综合情况后,我们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其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公司薪酬方案的制定合理,审核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薪酬和有关考核激励的规定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未发生重大变化,未进行业绩预告。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披露了2018年度业绩快报,履行了业绩快报的披露义务,未发生业绩快报更正的情况。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提供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专业资质与服务能力,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报告期内,未发生改聘事务所的情况。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52,209,8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5,220,988.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数额占2017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5.14%。我们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开征集表决权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及授予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王耕女士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投票权的公开征集,征集时间、方式及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8年度,公司及股东不存在承诺事项。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了监督和核查。2018年度,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4份,临时公告28份,其他对外信息披露文件34份,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

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有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个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3次专门委员会,审议31项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及下属委员会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8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履行职责,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地位,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确保董事会决策的公平、有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9年,我们仍将继续依法依规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沟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公司的稳健发展和规范运作建言献策,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全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王耕 龙毅 景旭

2019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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